Page 6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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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捷運給排水系統





                     ( 五 )  蓄水池、消防蓄水池或游泳池等之供水,應採跌水式;其進水管之出口,應高出

                           溢水面 1 管徑以上,且不得小於 50mm。
                     而在捷運車站之給水系統蓄水池除符合法規外,並有下列要求:

                     ( 一 ) 供水系統之地面水表箱處設置送水口詳照片 3-3-1。
                     ( 二 )  蓄水池應裝置不銹鋼蓋附鎖、檢視和維修的人孔、排水坑及蓄水池之進水管應有
                           手動閘閥,除應有標示外,其位置應設於水箱側邊,且須有人員可操作空間,以

                           供溢水時緊急來操作止水。另在靠近蓄水池之定水位閥處應設置維修旁通管及閥,
                           當定水位閥故障時,可開啟旁通管之閥來供水。另浮球開關管路進入水池內應設
                           置由令接頭、位置應設於水箱人孔旁,以便於拆卸檢修。

                     ( 三 )  為了維護和檢視的方便,蓄水池設有分隔板或壁,且蓄水池外亦設置水位計,詳照
                           片 3-3-2,以便可檢知蓄水池之存量。所有蓄水池均應加有溢流管和高低水位警報。
                     ( 四 )  一般用水的存量必至少 1 天使用量需求,空調設備用水的存量須儘量符合一天 16

                           小時使用量的需求,至於消防用水的存量應依消防法規辦理。





































                       照片 3-3-1 水表箱內送水口                                照片 3-3-2 蓄水池之水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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