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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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16.3.6.3 其他
一、自動警報逆止閥及末端查驗管應標示。
說明: 為利於操作人員辨識及使用,各項消防設備包括自動警報逆止閥及末端查驗管都要有
清楚之標示(詳照片16-3-29),尤其是消防用閘閥並應標示常開或常關,以提醒操作、
測試後都應復歸至正確的位置,此外更有將消防用閘閥採昇桿式,從目視即可判知是
否已定位,減低任何可能疏漏之機會。
照片 16-3-29 末端查驗管與其標示
二、自動警報逆止閥及撒水頭應有審核認可。
說明: 消防法第 12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檢驗之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非經
檢驗領有合格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及設置使用。故自動警報逆止閥及撒水頭(密
閉型乾式)應經內政部消防署審核認可,並依程序實施型式承認及個別檢定,故自動
警報逆止閥及撒水頭在會勘現場均應檢附審核認可書,且一併查核現場是否與認可書
上登載之認可使用內容及注意事項相符,同時測試其性能。
三、自動警報逆止閥之配備、標示及排水應依法規設置。
說明: 捷運系統所設置自動警報逆止閥係依下列消防法規之規定設置,均應確實辦理。
( 一 ) 符合流水檢知裝置認可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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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樓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0m 以下者,裝設 1 套,超過 3,000 m 者,裝設 2 套。
( 三 ) 撒水頭動作時,即發出警報。
( 四 ) 應附設制水閥,其高度距離樓地板面在 1.5m 以下 0.8m 以上,並於制水閥附近明
顯易見處,設置標明制水閥字樣之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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