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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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捷運系統電扶梯與電梯工程監造實務
其中 MTBF 係操作模式之故障間平均時間,而 MTTR 係故障報告後之平均修復時間。
開始營運通車之最初 90 天為准許之試用調整期,廠商應於試用調整期屆滿時依規範之規定
進行營運可用度測試,且必須每年及個別單元為計算基準。
在車站內每 7300 操作小時,每臺平均故障數不得超過 15 次。若於 1 年之維修期間內,
其操作營運時間少於 7300 小時,其每臺平均故障數應依每 7300 操作小時發生 15 次故障之
比例來估算之。
二、運作實務描述
( 一 ) 啟動可靠度、維修度及可用度驗證測試之準備工作:
1. 審查可靠度、維修度及可用度驗證測試計畫,並於執行測試前完成審核。
2. 本局機電系統工程處於執行可靠度、維修度及可用度驗證測試之前,成立可靠
度及維修度驗證測試故障審查委員會議(RMDT Failure Review Board),並指
派代表擔任召集人,其委員應由機電系統工程處、本局、捷運公司及廠商共同
組成。
( 二 ) 執行可靠度及維修度驗證測試之作業
1. 機電系統工程處每月定期召開可靠度、維修度及可用度驗證測試故障審查委員
會議。
2. 捷運公司依據維修手冊進行預防維修和校正維修,並提供故障維修資料。
3. 廠商依據捷運公司之維修工單資料,就設備及系統故障發生原因、故障發生地
點、關聯故障之累計次數及所需維修時間,將相關資料填具於維修派工單處理
狀況表,以利可靠度、維修度及可用度驗證測試故障審查委員會議中予以討論。
4. 故障的確認:失效必須區分為關聯及非關聯兩種。
5. 測試中斷:若每臺電扶梯故障平均次數超過 15 次,除非廠商完成經核准的校正
行動,否則,累積測試時數及關聯故障的計算皆須中斷。測試中斷期間,故障
資料的收集及分析均應持續進行。
6. 校正行動:當決定中斷測試或發生同型故障時,廠商應立即通知本局代表,並
準備進行校正行動所需的復原計畫,提送機電系統工程處核准。復原計畫中須
提出重新開始的程序、建議之變更及適當的說明資料。計畫中亦應清楚地確認
故障係屬隨機或同型。除非機電系統工程處核准,否則契約規定之性能不得為
了滿足可靠度、維修度或可用度要求而更改。
7. 可靠度、維修度及可用度測試報告:廠商應自開始測試後每月提送測試報告,
包含最新累計結果與故障摘要紀錄。並於執行 12 個月測試結束後,廠商應提送
最終測試報告,內容包括獲得的平均故障間隔時間及平均服務故障間隔時間,
及廠商所保持的所有測試紀錄。
三、 本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執行可靠度等測試驗證作業,均依「可靠度及維修度驗證測試管制
作業」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四、環狀線 CF616B 標可用度運作實例說明:表 4-2-10 ~表 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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