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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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全繩索預防墜落,至於幾次大樓管理員自升降道內墜落的案例卻無法令人理解,因為其自行

            打開乘場門而進入升降道內進而墜落導致意外的行徑,是需要時間調查的。

            3.4.2 我國國家標準有關安全規定


            一、前言
                 根據我國國家標準 CNS「升降機」相關規定,安全裝置種類:升降機應依下列各款規定
            設置安全裝置:

                 ( 一 ) 車廂及升降路上所有出入口之門扉未完全關閉前,無法使車廂升降之裝置。
                 ( 二 )  車廂未停止於升降路出入口之正確位置時,非使用鎖匙無法自外面開啟門扉之

                       裝置。
                 ( 三 ) 操作者放開以人工操作方式操縱時,該操縱器需能自動回復車廂停止時之狀態。
                 ( 四 ) 應在車廂內及車廂上裝置可切斷動力止開關。

                 ( 五 )  能在車廂超過額定速度但尚未超過額定速度 1.3 倍之前(額定速度在每分鐘 45 公
                       尺以下之升降機為每分鐘 63 公尺),能自動遮斷動力之裝置。

                 ( 六 )  車廂之下降速度超過第 5. 所述之裝置之應作用之速度(額定速度在每分鐘 45 公
                       尺以下之升降機,為車廂下降速度達到同節列舉之裝置之應作用之速度或超過該
                       速度)時,能使車廂之速度在未超過相當於額定速度之 1.4 倍之前(額定速度每

                       分鐘 45 公尺以下之之升降機為每分鐘 68 公尺)即行自止下降之裝置。
                       1. 應設有防止車廂與升降路頂部之底面衝撞之終點極限開關。
                       2.  如車廂或配重於第 6. 所述之裝置應作用之度升降衝撞於升降路之底部時,應設

                         在保護車廂內人員安全之衝撞緩和裝置。
                       3. 捲胴式升降機,應設有捲揚用鋼索過捲或鬆弛時即能自動遮斷動力之裝置。

            二、電梯安全裝置
                 ( 一 ) 馬達欠、逆相、過載保護安全裝置

                       1.  應以工程司認可的適當裝置來保護驅動馬達因過載或短路而引起的過電流。馬
                         達繞線的每都應提供此裝置,若此裝置動作後,須切斷供應到馬達的電流,而
                         且唯有合格人員才仗此裝置回復到正常的工作狀態。

                       2.  假若此裝置偵測過電流是靠馬達繞線的溫度上升,則此項裝置在故障排除及繞
                         線已足夠冷卻後應可自動恢復,但不得將電梯自動啟動。

                 ( 二 ) 調速機(如圖 3-4-1)
                 ( 三 )  電梯車廂向下運動時,調機以離心力感應速率,若車廂之降下速率超過額定速率,
                       且達到調速機之操作速率,首先飛錘因離心力撞擊開關接板(電動),使電源切

                       斷。當速度更快,撞擊掣子接觸板時掣重落下,掣住調速機鋼索(機械作用),
                       而使車廂安全裝置動作。
                 ( 四 ) 極限開關(如圖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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