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2 捷運號誌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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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九 ) 電纜槽架之連接或安裝須使用蕈頭蓋頂鏍栓,且須由內向外鎖緊,以防刮傷電纜。

                 ( 十 ) 電纜槽架間須以綠色接地線做連接,以為電氣之連續性;固定螺絲需另外施作,
                      不可與槽架連接片固定螺絲共用;接地線保留適當延伸長度即可,勿直角彎曲。

                 ( 十一 ) 室外之電纜槽架及電導管須安裝於適當路徑,以保持美觀。
                 ( 十二 ) 安裝於同一導管內之所有電纜須同時拉入導管內。
                 ( 十三 ) 電導管拉電纜時須使用核可之鋼纜抓夾(grip),抓住電纜之位置不得少於 45

                         公分,拉線時須不斷地使用甘油性液體或其它核可之潤滑油。
                 ( 十四 ) 電纜布放後須保持足夠之鬆弛度,兩端至少可再作 3 次終端處理,而不需更換
                         電纜。

                 ( 十五 ) 電纜布放後須排列整齊,經人孔、手孔、設備時須以核準之標籤識別。
                 ( 十六 ) 電纜若除去外層被覆,被覆末端須使用熱縮套管。
                 ( 十七 ) 電纜進入或離開導管處需施以密封處理,密封材料須送審核可。

                 ( 十八 ) 電纜於安裝期間及完成後,其彎曲半徑不得少於電纜直徑之 10 倍。
                 ( 十九 ) 電纜不得使用中間接頭,長距離電纜可使用接線盒接續(須送審核可)。

                 ( 二十 ) 在任何導管或線槽中之電纜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或不得超過 40% 之最大空間
                         使用率。
                 ( 二十一 )  進出建築物或防火隔間時,穿牆套管或開孔於安裝電纜槽架及布纜完成後須

                           施作核准之防火填塞。
            二、設備室安裝作業準則

                 本作業適用於各站及機廠號誌房設備、PAO 號誌設備、月臺區設備及行控中心設備
            安裝。

                 ( 一 ) 設備安裝位置須依核准圖說施作。
                 ( 二 ) 所有機架間須互相絕緣,並以防震方式安裝及固定在地板上。
                 ( 三 ) 機架數量若超過兩排以上,須以背對背或面向面排列。

                 ( 四 ) 只有在機架已永久安裝在設備室後,電驛才可安裝在機架上。
                 ( 五 ) 設備室內相關設備安裝完成後須修理受損之油漆或地坪。
                 ( 六 ) 注意接地系統之連接。

            三、軌旁設備安裝作業準則

                 ( 一 ) 連接搭接器或調諧單元之信號電纜須使用核准之防水接頭。
                 ( 二 ) 軌旁設備及其機構之配件不得突出到車輛淨空包絡線或安全步道的空間範圍內。
                 ( 三 ) 軌旁標誌須安裝在車輛動態包絡線空間範圍外至少 10 公分。

                 ( 四 ) 固定於水泥牆或混凝土軌道版上之所有軌旁設備(含接線箱),須以核准之化學
                      鏍栓或灌入樹脂之鏍栓固定於水泥面上,以防止設備震動。
                 ( 五 ) 轉轍器安裝須特別注意機構及連桿之尺寸、位置及水平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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