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P. 4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大眾運輸導向策略)案」,優先選出 56 處場站,依場站屬性,劃定各場站申請增額容積之
計畫範圍、申請條件、增額容積申請上限、公益性設施規定、建築管制事項及申請方式。
二、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考量已營運通車捷運路線車站周邊發展之現況,透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方式,調整車站
周邊地區之使用性質、使用強度,例如劃設容積接受區、增加商業准許使用項目、公共設施
多目標使用等;另針對規劃之捷運建設計畫,就較大範圍採整體開發方式,除可預為留設捷
運設施用地,亦改變不適宜之土地使用型態,締造更佳之都市規劃願景。
三、都市更新
由政府將捷運車站周邊地區主動劃設更新地區,或選擇公有土地公辦都更,或成立推動
單位協助地主自行依程序辦理,簡化辦理流程等方式,以加速都市更新之進展,期以改造車
站周邊之都市環境,並提升地區發展。
另於推動捷運建設,於辦理捷運設施用地都市計畫變更作業時,配合將地下穿越路段地
區劃設為都市更新區,除可降低地主抗爭,亦可縮短都市更新作業時程。
四、禁建及限建
為顧及旅客安全及維護捷運設施,針對捷運設施(如出入口、通風井、變電站等)周邊
及捷運路線沿線周邊之土地使用,應予適當管制與限制(如加油站、瓦斯加壓站等具危險性
之使用),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以下簡稱禁限建辦法)規定,由地方主管
機關劃定捷運系統禁建範圍及限建範圍,透過禁建、限建方式,保障捷運旅客安全、營運安
全及捷運設施安全。
禁限建辦法之訂定法令依據為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為興建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設
施及行車安全,主管機關於規劃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應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建或限建範圍,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
之限制。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
應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公告廢止。」禁建範圍則依據禁限建辦法第六條規定,限建範圍則
依據同辦法第七條規定。
五、土地開發
為取得捷運設施用地方式之一,藉由公權力之介入,為低度利用土地或低矮建物密集土
地更新改建之推手,透過整體興建模式及賦予容積獎勵之誘因,地主除可合理分回應有之權
利,政府亦可取得公共工程所需用地,共同創造雙嬴之局面,且基地之更新改建,對於地區
整體都市景觀及地方發展皆有正面之效益。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