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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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二、機機界面處理作業

                 機電工程間界面除彼此具實體安裝關係外,另以功能界面為主,以電聯車與號誌系統間
            之界面為例,由號誌系統工程提供之速度感測器係安裝於電聯車轉向架上,以感測電聯車鋼

            輪之轉速,提供作為列車推進系統、煞車系統等之控制參數,進而與號誌系統之自動列車保
            護(ATP)、自動列車操作(Automatic Train Operation;ATO)及自動列車監督(ATS)之列
            車操作模式相聯鎖;由此例即可看出,機機界面除各系統安裝完成並做單機之測試後,基於

            為達到整體功能之需求,各系統彼此間必須進行一系列連線之功能整合測試;故機機界面之
            處理作業顯得較為複雜,其處理方式如下:

                 ( 一 ) 機機界面處理作業流程,參照圖 7-4-2 之流程處理。
                 ( 二 )  系統廠商提請監造工務所協助解決與其它系統廠商或水電環控廠商無法解決之界
                       面事項(包含 ICD 簽署)。

                 ( 三 )  先由工務所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如可協調解決,則由監造工務所函請系統廠商或
                       土建工程處依協調紀錄或裁示處理,否則依 ( 四 ) 處理。
                 ( 四 )  由監造工務所再提請工程處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如為機工處系統標之間界(包含

                       ICD 簽署),此為機工處系統標間界面最終確認決定之會議,經協調裁示後,則
                       由監造工務所函請系統廠商依協調紀錄或裁示處理。如為系統標與其它土建工程
                       處水電/環控標間之界面(包含 ICD 簽署),如可協調解決,則由監造工務所函

                       請系統廠商或土建工程處依協調紀錄或裁示處理,否則依 ( 五 ) 處理。
                 ( 五 )  由監造工務所提案經工程處彙整提機工處與地區工程處之雙處 ECIP 會議協調解

                       決,如可協調解決,則由監造工務所函請系統廠商或土建工程處依協調紀錄或裁
                       示處理,否則依 ( 六 ) 處理。
                 ( 六 )  由監造工務所專簽或提報局相關會議裁示,並由監造工務所函請系統廠商或土建

                       工程處依協調紀錄或裁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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