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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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四、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

            五、路網及場、站規劃。
            六、興建優先次序。

            七、財務計畫。
            八、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九、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

            十、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公聽會之經過及徵求意見之處理結果。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為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型態時,前項規劃報告書並應記載非完全

            獨立專用路權所經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分析及道路交通管制配套計畫。

            3.1.1.6 捷運工程建設機構之設立及民間投資
            第十三條(捷運工程建設機構之設立及民間投資)

                 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
            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為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得設立工程建設機構,依前條核定之大眾捷

            運系統路網計畫,負責設計、施工。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或甄選民間

            機構投資建設,並擔任工程建設機構。
                 大眾捷運系統由民間投資建設者,申請人申請投資捷運建設計畫時,其公司最低實收資
            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億元,並應為總工程經費百分之十以上。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者,應

            於六個月內完成最低實收資本額為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民間機構在籌辦、興建及營運時期,其自有資金之最低比率,均應維持在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

                 中央主管機關為整合各捷運系統建設之經驗,應蒐集各該路網之建設合約、土地取得、
            拆遷補償、管線遷移及涉外民事仲裁事件等有關資料,主動提供各該工程建設機構參考使用。

            3.1.1.7 捷運營運機構及工程興建開始之核准

            第十四條(捷運營運機構及工程興建開始之核准)
                 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備具下列文書,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辦理:

            一、經核定之規劃報告書。
            二、初步工程設計圖說。

            三、財源籌措計畫書。
            四、工程實施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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