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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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財務計畫及民間投資可行性
第二節 民間投資可行性評估
由於傳統政府預算支出結構因社會福利及經常性財政支出大幅增加,又因政府陸續修法
減稅,致課稅收入嚴重減少之情況下,使得屬於資本門支出之公共建設之經費相對縮減。為
因應政府推動公共建設之經費縮減問題,有效引導民間充沛資金挹注公共建設,並配合經濟
自由化的趨勢,各國政府均積極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引進民間企業充
滿活力之經營效率,以發揮社會整體資源之最大效果。對於政府自辦之計畫案,除了以政府
部門之積極投資之外,以結合政府與民間之力量推動公共建設,亦是政府目前之重要政策,
藉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提昇公共建設效率及服務品質,引進民間靈活之經營方式及資
金,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亦是時勢所趨。
中央政府為建構完備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研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
稱促參法),以有效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該法於 89 年 2 月 9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簡稱促參法施行細則)於 89 年 10 月 25 日發布實
行。為健全民間投資公共建設之法制環境,歷年陸續增修促參法及相關法令,促參法於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後合計 6 章、59 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之申請與審核程序可參考 9.2.1
申請及審核程序相關附圖。
政府倡導以民間參與興建之公共工程建設,有高速鐵路、高雄捷運、海洋生物博物館等
工程,一方面希望能導入民間資金,以減緩政府財政壓力;另一方面希望能注入民間參與重
大公共工程建設的活力,甚而引進民間企業效率。例如,本局辦理之臺北捷運建設計畫,因
捷運系統建設經費龐大,行政院於民國 86 年 11 月核定捷運信義線及松山線路線規劃案時,
即要求由臺北市政府會同交通部研析採用民間投資興建之可行性,雖最終研究結果,捷運信
義線及松山線採民間投資不可行,仍採政府自辦興建,為能節省政府經費,引進民間資金及
經營方式仍是評估項目,列於相關中央審查法規。
於研析民間投資參與捷運建設之可行性時,如同前節所述,亦須先進行計畫案之自償率
分析,以瞭解捷運建設計畫案民間參與之範圍與額度。其次再就民間參與部分進行財務分
析,從計畫本身之未來資金流動及投資利潤之觀點,分析該計畫於計畫期間之財務狀況是否
穩當;其分析內容應包括財務規劃(含融資規劃及營運規劃)、財務報酬率預測及財務模型
建立,並據以研判該一民間參與案之財務計畫是否可行,成功的可行方案是以民間投資可獲
得合理報酬率為基礎。財務規劃是指依我國會計與稅法的精神及規範,事前預估未來可能發
生的資金需求來源,並模擬可能的各種資金調度方案,以減少投資風險,完成最佳投資方案
評比,以判斷投資計畫的可能性。於規劃階段,雖已取得計畫的基本資料,財務分析可做的
更精確,但仍宜採保守態度,過於樂觀的財務規劃,將讓投資參與者,尤其是民間業者迷失
而忽略追求經營效率, 從事大而無當的計畫,無法發揮民間經營的效率,而失去引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的初衷,故不當的財務規劃可能造成錯誤的投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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