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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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金應儘量倚賴自償性財源,如場站土地開發、車站周邊土地開發(TOD)、租稅增額財源

            (TIF)、運輸本業效益等,不足部分才倚賴非自償性財源,透過中央與地方財務分攤,包
            括補助款及自籌款加以補足。

                 地方主管機關之綜合規劃報告書審查完竣,於核轉行政院前應確認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地
            方財源籌措計畫。其內容包含:地方配合款(非自償部分)籌措能力分析、成立基金(如運
            用現有基金或新成立基金)或專戶之經費來源、運用方式等相關事項。


            9.1.1 經費分擔分析

                 捷運建設投資龐大,財源籌措之方式,除積極開拓自償性財源外,非自償性經費則由中
            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同分擔,中央對各級政府補助依據行政院「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辦理。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7 條規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
            之計畫型補助款,除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專案補助款及第 9 條所定酌予補助事項外,其補

            助事項及最高補助比率應依表 9-1-1 所定辦理。





            表 9-1-1 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補助事項及最高補助比率

                                                                最高補助比率
              機關名稱             補助事項                                                              備註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第 4 級     第 5 級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及建
               交通部       設計畫,但不含自償性                50        78       84       86       90
                         經費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8 條規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除臺北市政府列為第 1 級外,其餘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最近 3 年度決算審定數之自有財源比率之平均值為其財力,並依序平
            均分列為第 2 級至第 5 級。如表 9-1-2。
                 據此,中央對臺北市轄之捷運建設計畫最高補助比率為 50%,其計畫自償率須達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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