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捷運技術 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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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劉安德 臺北捷運計畫時程管制概論
畫。府管計畫管控係以本府是否出資為原則,故以 102 年度為例共計四項計畫,管制期程則
以通車時間為計畫結束日期。
計畫進度之計算包含工務行政、細部設計、土建工程、機電工程及用地取得等 5 大項目,
項目內依權重及完成百分比由本局專案管理系統彙總計算而得。計畫之預算執行則依會計帳
務管理系統各線實際支用數含暫付數累計而得。
(三)府、院管計畫管控機制
1. 按時填報系統資料:行政院院管、部管計畫及公共工程委員會計畫每月填報,府管計畫每
兩個月填報。
2. 定期召開各類會報或專案會議:包括交通部重大工程督導會報(月)、公共工程委員會公
共建設督導會報(月)、交通部高層聯繫協調會報(半年)、高鐵局專案檢討會議(季)、
市府市政會議(月)、市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月)、府管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案件檢討會
(不定期)等。
3. 設定查核點:各計畫視執行階段,每年度每季至少訂一至二個查核點,以於期中能檢視、
確保各計畫達成年度預期目標。
4. 現場查核:交通部、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府均有施工查核小組,視計畫執行情形及需要不
定期辦理現場查核,另本府研考會每年中及年終均辦理現場查證作業,確認計畫執行情形。
5. 年度評核: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第四、五、十一條及「臺北市
政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管制考核作業要點」第六項辦理評核,並依評定成績辦理獎懲。
(四)府、院管計畫管控期程之調整
1. 辦理之依據一:大眾捷運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擬
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展期。」
2. 辦理之依據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十一條
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
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
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
由本局工管處檢討各線受影響之不可抗力因素及影響之期程後,檢具相關資料簽報市府
核定(如為代辦工程需先與委辦機關協商、確認),再交由本局綜規處彙整為中長程修正計
畫,報交通部轉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調整府、院管計畫時程。
四、各階段影響計畫時程之潛在因素
(一)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報告等規劃階段
循序提報中央單位審查核定,因審查作業期程無法準確評估,以往以十八月為期程執
行,但部份路線審查費時約達四年,使得此階段期程延宕而需配合研擬修正。
(二)都市計畫變更階段
往往因沿線之社區居民陳情反對及民意代表疑義,暫停或重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使得此階段期程延宕。綜合其反映意見簡述如下:
1. 車站出入口使用私有土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