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捷運技術 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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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賴建名   黃啟修   蘇福來   張龍均  環狀線潛盾穿越新店線大坪林站之設計分析與風險評估
                     而營運中捷運設施安全標準,大致分為結構安全性標準,及軌道安全性標準兩個
                     部份。於結構標準來看,本案所影響捷運設施為地下段明挖覆蓋結構,依據「大

                     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內之規定,不得造成地下車站承載軌道結構之傾
                     斜量超過千分之一和總沉陷量超過2.5cm。於軌道標準來看,「大眾捷運系統兩側
                     禁建限建辦法」內之規定為不得造成軌道水平及垂直方向之位移超過該系統軌道
                     各組件之總容許位移量。因本系統為臺北捷運重運量系統,故參照「臺北都會區
                      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要點」內依據軌道養護標準訂立垂直或
                      水平總位移為10mm,5m內有3mm之垂直或側向扭曲之規定。而於管理要點內針
                      對監測部份相關管理值如表二。

                      但結構與軌道變位狀況,於實際分析或監測上,以現有技術均將其視為一體。故
                      安全標準將合併考量兩者取其小值,為未來分析及量測的依據。於總變位量部
                      份,因軌道採用標準較為嚴格,將以10mm作為未來垂直向與水平向安全標準之依
                     據。而於傾斜量的部份,垂直部份傾斜量以軌道之5m內3mm之變位(3/5000)作為
                     控制基準,水平部份所造成側向扭曲,亦以軌道5m內3mm之變位(3/5000)作為安
                     全之標準,針對本工程之安全標準列表如表三,原則上均為軌道標準控制。將以
                     此作為後續監測的行動值,設計或施作各工項後,必需使軌道沉陷及變位均於容
                     許範圍內,且為了確保營運中車站之即時安全性,未來將採用自動化監測儀器進
                     行24小時量測。

                                表2 營運中捷運設施安全規定值及軌道位移管制標準

                           管制值
               結構種類                               結構物管制標準                             軌道位移管制標準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
                                   1. 不得造成地下車站、出土段、明挖覆蓋隧道承
               地下段明挖覆蓋結              載結軌道結構之傾斜量超過千分之一                              建限建辦法」有關軌道
               構                   2. 不得造成通風井、出入口、出土段、地下車                          變位之規定
                                     站、變電站結構之總沉陷量超過2.5公分                          1. 不得造成軌道水平方向
                                                                                    之位移超過該系統軌道
                                   1. 不得造成任何方向隧道環狀扭曲變形侵入各捷                          各組件之水平總容許位
               潛盾隧道                  運系統為維護設施及行車安全所需之空間                             移量。
                                   2. 不得造成隧道任何方向徑向變形超過2公分                         2. 不得造成軌道垂直方向
                                                                                    之位移超過該系統軌道
                                   1. 不得造成高架橋之相鄰兩橋墩基礎間之差異沉                          各組件之垂直總容許位
                                     陷量與跨距比超過千分之一                                   移量。
               高架段
                                   2. 不得造成橋墩之傾斜量超過七百五十分之一                          進一步依據「臺北都會
                                   3. 不得造成橋墩柱底支水準位移超過1.5公分                         區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
                                                                                   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要
                                   1 . 不 得 造 成 機 廠 及 車 站 結 構 之 傾 斜 量 超 過           點」軌道沉陷監測管理
                                     七百五十分之一
               地面段                                                                 值之規定
                                   2. 不得造成機廠及車站結構之總沉陷量超過2.5                       1.警戒值:垂直或水平總
                                     公分
                                                                                    位移量8mm。5m內有
                                   1. 隧道上方應有至少一倍隧道外徑厚之覆土,且                          2.5mm之垂直或側向扭
                                     隧道結構及軌道變形應符合上述規定                               曲。
               過河段
                                   2. 於受土壤位移及河川最大流速作用下,高架橋                        2.危險值:垂直或水平總
                                     墩結構及軌道變形應符合上述規定                                位移量10mm。5m內有
                                                                                    3mm之垂直或側向扭
                                   1. 水準及垂直方向之內空變位與隧道淨空最小直
               山岳隧道                                                                 曲。
                                     徑之比例,不得大於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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