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捷運技術 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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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賴建名 黃啟修 蘇福來 張龍均 環狀線潛盾穿越新店線大坪林站之設計分析與風險評估
而營運中捷運設施安全標準,大致分為結構安全性標準,及軌道安全性標準兩個
部份。於結構標準來看,本案所影響捷運設施為地下段明挖覆蓋結構,依據「大
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內之規定,不得造成地下車站承載軌道結構之傾
斜量超過千分之一和總沉陷量超過2.5cm。於軌道標準來看,「大眾捷運系統兩側
禁建限建辦法」內之規定為不得造成軌道水平及垂直方向之位移超過該系統軌道
各組件之總容許位移量。因本系統為臺北捷運重運量系統,故參照「臺北都會區
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要點」內依據軌道養護標準訂立垂直或
水平總位移為10mm,5m內有3mm之垂直或側向扭曲之規定。而於管理要點內針
對監測部份相關管理值如表二。
但結構與軌道變位狀況,於實際分析或監測上,以現有技術均將其視為一體。故
安全標準將合併考量兩者取其小值,為未來分析及量測的依據。於總變位量部
份,因軌道採用標準較為嚴格,將以10mm作為未來垂直向與水平向安全標準之依
據。而於傾斜量的部份,垂直部份傾斜量以軌道之5m內3mm之變位(3/5000)作為
控制基準,水平部份所造成側向扭曲,亦以軌道5m內3mm之變位(3/5000)作為安
全之標準,針對本工程之安全標準列表如表三,原則上均為軌道標準控制。將以
此作為後續監測的行動值,設計或施作各工項後,必需使軌道沉陷及變位均於容
許範圍內,且為了確保營運中車站之即時安全性,未來將採用自動化監測儀器進
行24小時量測。
表2 營運中捷運設施安全規定值及軌道位移管制標準
管制值
結構種類 結構物管制標準 軌道位移管制標準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
1. 不得造成地下車站、出土段、明挖覆蓋隧道承
地下段明挖覆蓋結 載結軌道結構之傾斜量超過千分之一 建限建辦法」有關軌道
構 2. 不得造成通風井、出入口、出土段、地下車 變位之規定
站、變電站結構之總沉陷量超過2.5公分 1. 不得造成軌道水平方向
之位移超過該系統軌道
1. 不得造成任何方向隧道環狀扭曲變形侵入各捷 各組件之水平總容許位
潛盾隧道 運系統為維護設施及行車安全所需之空間 移量。
2. 不得造成隧道任何方向徑向變形超過2公分 2. 不得造成軌道垂直方向
之位移超過該系統軌道
1. 不得造成高架橋之相鄰兩橋墩基礎間之差異沉 各組件之垂直總容許位
陷量與跨距比超過千分之一 移量。
高架段
2. 不得造成橋墩之傾斜量超過七百五十分之一 進一步依據「臺北都會
3. 不得造成橋墩柱底支水準位移超過1.5公分 區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
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要
1 . 不 得 造 成 機 廠 及 車 站 結 構 之 傾 斜 量 超 過 點」軌道沉陷監測管理
七百五十分之一
地面段 值之規定
2. 不得造成機廠及車站結構之總沉陷量超過2.5 1.警戒值:垂直或水平總
公分
位移量8mm。5m內有
1. 隧道上方應有至少一倍隧道外徑厚之覆土,且 2.5mm之垂直或側向扭
隧道結構及軌道變形應符合上述規定 曲。
過河段
2. 於受土壤位移及河川最大流速作用下,高架橋 2.危險值:垂直或水平總
墩結構及軌道變形應符合上述規定 位移量10mm。5m內有
3mm之垂直或側向扭
1. 水準及垂直方向之內空變位與隧道淨空最小直
山岳隧道 曲。
徑之比例,不得大於千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