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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35 期 95 年 8 月 173
圖 4 圖 5
(4) 配置一至少17吋TFT)液晶顯示器(如圖4)。
(5) 印表機應為一高速雷射印表機型式並可列印A3/A4紙張,其列印速度應至少每分鐘列
印十六頁(如圖5)。
(6) 兩套電腦主機各應提供兩台可讀寫資料儲存媒體之光碟燒錄機。
(7) 與台北智慧卡公司清算電腦相關軟硬、體界面,確使中央資料處理機系統和台北智慧
卡公司清算電腦資料進行上傳及下載作業。
(8) 廠商應配置四套工業用電腦工作站(圖6)於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行控中心,工
作站將永久性地與中央資料處理機系統連結,以提供維修人員詳細自動收費設備偵錯
資料與資料查詢。
(9) 不斷電供電系統,以保護中央資料處理機系統。
(10)用於網路設備組態管理、安全管理及系統管理之相關所需軟體。
(11)通訊設備(如路由器及交換器)以連結車站處理機之資料通訊設備(圖7)。
圖 (12)三套工業用電腦工作站及連結車票讀寫器,採手工方式處理及製作車票。
(13)硬體式的防火牆.使用內崁式的作業系統,專司防火牆工作。
圖 6 圖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