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捷運技術 第34期
P. 138

128            黃光照  江東憲  毛夢卿  價值工程技術於臺北捷運松山線 DG167 標之應用

                    (5) 建議案

                            穿堂層至月台層公共區中間樓板挑空,增加空間高低變化趣味,以提供室內造
                       型設計。

                            挑空只在公共區中間樓板處挑空,面積不大。
                            考慮月台門及空調設施,限制挑空開孔大小。


                                   月台中心線






                               圖 20  方案 8 原設計               圖 21  方案 8 建議案


                    (6) 建議案之優點

                            降低空間密閉感,提昇空間品質。
                            增加室內裝修造型變化。

                            可節省部分樓版及天花板費用。
                    (7) 檢討及對策

                            必須加設防煙垂壁。

                            增加結構上之負擔。


                                                 四、落實及追蹤


                 替代方案經由報告及會議形式呈報業主裁示,設計單位應依業主裁示納入替代方案辦理
            接續設計事宜,專案管理人員於設計期間應追蹤替代方案之落實情形,如有窒礙難行之處,
            應立即召集相關人員討論,尋求處理對策。

                 本次替代方案研析工作於自 93 年 5 月開始,93 年 9 月完成期末報告,相關設計工作亦
            同時展開,屆今年餘,設計單位已確實依業主裁示辦理設計工作,符合價值工程落實理念。



                                五、施工階段辦理價值工程研析之可行性


                 於施工階段辦理價值工程研析雖不是最佳時機,但為使所支出之經費均能獲致最高價值
            及成果,故無論在設計階段或施工階段辦理價值工程研析都應予以支持。以捷運局南工處「配
            合捷運路網共同管道工程(信義線)」為例,其於施工階段之價值工程研析成果預估可省主體
            工程費 2.3 億元,佔契約金額主體工程費 27%(或總工程費 3.2 億元,佔總共管契約金額 6%)。
            唯受限於其契約及相關法令,研析成果之執行仍有待突破。

                 機關雖得於招標文件中依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
            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唯其實施
            辦法須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因此自採購法頒佈實施至今尚無相關案例可循。其執行之阻礙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