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捷運技術 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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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張武訓 李侃 林宗銘 周義順 以捷運創造都心開發的新價值-交九 BOT 案
權辦理本計畫基地周邊(市民大道、重慶北路、長安西路、中山北路之街廓範
圍內)道路等交通設施之改善,並於本案轉運站開始營運前完成。
本案轉運站正式營運時,市府應於中山南北路以西、南京西路以南、中華路及
塔城街以東、衡陽路、襄陽路及青島西路以北範圍內,禁止公路汽車客運路線
(行駛國道部分)設站停靠。
市府承諾於本案轉運站開始營運後六個月內,協助關閉使用中之「D1臨時轉運
站」。
2.民間機構主要權利義務
得標投資人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建築規劃設計並申請建築許可。
負責拆除建成國中舊址地下結構物。
一定期限內自行籌款興建本案全部建物。
負責全部建物【捷運設施(含附屬建物及持分公共設施)及交控中心(含附屬
建物及持分公共設施)部分除外】於地上權存續期間之營運管理及全部費用。
得標投資人應支付開發權利金,其支付金額應與投標之標單所列金額相同,並
不得低於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三十(以 92 年為 11.89 億元),並於完成出
具適當擔保後,得以分兩階段分期付款方式辦理。
得標投資人應支付東側大樓共構部分【捷運設施(含附屬建物及持分公共設施)
及交控中心(含附屬建物及持分公共設施)部分除外】代墊款 3 億 7500 萬元;
及支付捷運聯合開發獎勵容積權益金 1 億 2800 萬元部分,於完成出具適當擔保
後,得以分期付款方式辦理。
得標投資人取得本案捷運獎勵容積全部建物所有權。該獎勵容積之建物所有
權,於簽約後 50 年無償移轉為政府所有。
每年定期支付地租予政府。
簽約後滿 2 年內 1 次支付共構非捷運設施補償金 1.5 億元。
簽約時 1 次支付本案相關委辦費用。
本案轉運站完成後相關設施應採機場經營模式,並應優先租予經政府核准之客
運業者,其相關費率標準須報相關機關審核通過。
不得將地上權轉讓與他人﹐但經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於取得本開發基地全部
建物使用執照後,須將開發權利金、捷運聯合開發獎勵容積權益金未繳納餘款
金額,設定抵押權予主辦機關,並於未來 20 年期間將全額繳付完畢後塗銷。
得標投資人於投資營運期 50 年結束後﹐經主辦機關及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
用地開發小組同意後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