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8 捷運隧道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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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捷運隧道安全與防災
隧道區緊急照明燈及位置指示燈箱,燈具需符合工業防護等級(Ingress Protection)IP65
規定,設置於安全走道地板上高度 2.1m 之處,由相鄰車站交錯供電,使用三相四線 380/220
伏 30 分鐘不斷電系統搭接維生系統之緊急電源供電,使用鎧裝(Armor)電纜配線,由相鄰
車站控制及導電軌電源控制連鎖,當導電軌斷電,隧道區緊急照明燈及位置指示燈箱自動連
鎖開啟。
二、排煙設備
隧道內的排煙系統包含正常狀態、塞車狀態及緊急狀態時的三種,當火災發生時屬於緊
急狀態時的環境控制。
於緊急狀態時的環境控制下:
隧道內發生火災時,相鄰隧道的兩個地下車站,其通風設施與環控機電設施必須同時操
作,便產生一條無煙的疏散路徑。
當隧道內發生火災時,由司機員將火災狀況通知行控中心,由行控中心下達適當排煙模
式,排煙方向應視火災地點而定,排煙原則是對列車車廂及乘客的影響最小為原則。
緊急狀態操作期間,在上游車站四臺隧道通風機,會將外氣經由隧道通風管加壓送入隧
道,同時下游車站兩臺隧道通風機會將煙氣排至外界,並且月臺下的回風管道之排氣風機,
應同時操作來協助隧道排氣。
隧道通風必須維持隧道內之最小平均風速為 2.5m/sec,維持此風速之目的主要為防止煙
產生回流現象,尚可提供人員憑感覺逃生之方向感(逆風方向逃生),然其風速不得超過
11m/sec,否則反而造成人員逃生困難。
對於隧道內橫渡線及駐車軌處之衝流式風機及噴流式風機也應與隧道通風機系統一起運
轉,以加強流經失火列車的空氣。
相關之排煙設備包含隧道風機、隧道風門二大項,說明如下:(如圖 7-1-3、圖 7-1-4)
( 一 ) 隧道風機
隧道排煙系統各型風機一般可分為隧道通風機、軌道排風機、衝流式風機、
噴流式風機執行本項大風量和高靜壓的作業。
隧道排煙系統各型風機之通風量,乃依循美國柏誠公司發展之地下鐵環控模
擬程式來決定,其壓降計算則採用一般風管常用之摩擦法及美國加熱、冷凍及空
調工程協會(ASHRAE)手冊上之規定辦理。
上述各型軸流式風機其風機本體和相關組件皆必須能在周圍溫度 250℃時連續
運轉 1 小時而沒有遭受機械方面、電氣方面或結構方面支損壞及產生煙霧或毒氣。
上述軸流式風機於規定須改變運轉狀況時(由正轉改為逆轉時)必須能夠在
30 秒內將風機葉輪由正轉狀態改為逆轉運轉狀態,其逆轉時之風量及全壓達正轉
時容量之 90% 以上。噴流式及衝流式風機機組因安裝於隧道內,必須有防水功能
且能抵抗水噴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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