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圖 7-1-1 消防水帶箱
隧道內及其與車站區交接之區域必須提供照明,以提供平時檢查、維修使用及緊急時乘
客疏散之用。緊急照明燈通常設置在隧道側壁 U 槽上,照度設計標準為照射在行車軌道地
板面平均 10 勒克斯(Lux),最大間距為 15m,如遇有大轉彎或在橫渡線時將另外增設燈具,
以特別照射可能之障礙。
隧道區為加強緊急時方向辨識之正確性,加設位置指示燈箱,每隔三盞隧道緊急照明燈
設置乙具(間距約為 45m),設於兩具隧道緊急照明燈之中間位置,燈箱版面上標示該位置
至兩端最近之緊急逃生口名稱及距離。(如圖 7-1-2)
圖 7-1-2 緊急逃生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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