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7 捷運結構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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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五、差異沉陷

                 如土質狀況及採用的基礎支撐系統可能產生差異沉陷時,由該沉陷產生之力量應加以
            考慮。

            六、吊車車道樑水平力
                 吊車車道樑之標稱水平力係基於吊機移動時之效應,其值至少為吊機重與吊重和之 20%

            (不含吊車之其他部分)。上作用力假設作用於軌道之頂端,其作用力方向為垂直於軌道之
            方向,且此作用力之分布將依軌道支撐結構之側向勁度而定。

                 沿軌道軸向之載重至少應為吊車作用於軌道上最大載重之 10%。
            七、衝擊載重

                 電聯車除外之活載重產生衝擊效應時,活載重須增加,其增加量為:
                 電梯及其機具之支承設計                                                  100%
                 輕機具、馬達驅動或軸驅動輕機具之支承設計                                          20%

                 往復式或電力驅動機具之支承設計                                               50%
                 樓板或包廂之吊桿                                                      33%
                 承載以控制室操作吊車之大樑及其接合                                             25%

                 承載以吊纜操作吊車之大樑及其接合                                              10%
            八、地震效應

                 捷運系統設施或與捷運設施共構之結構,無論為地上或地下部分結構皆需滿足耐震設計
            之基本原則,係使建築物在中度地震時保持在彈性限度內,大地震時(回歸期 475 年之地震)

            容許產生塑性變形,但韌性需求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
                 機廠廠房結構物因其高度一般均小於 50 公尺也未達十五層且為規則性建築物,依內政

            部「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2.1 節規定」可不須進行動力分析而以靜力法進行分析。
            九、載重組合

                 一般主要載重型式如表 5-2-5:






























                                                          232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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