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7 捷運結構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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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機廠廠房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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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5-2-11 最小邊距,(單位:mm)(標準型螺栓孔中心 至連接構件邊緣之距離)
                      聯結物標稱直徑                      剪斷邊            鋼鈑,型鋼或鋼條之軋壓邊或瓦斯切割邊                      b

                             13                     22.0                             19.0

                             16                     28.5                             22.0

                             19                     32.0                             25.0
                             22                     38.0c                            28.5

                             25                     44.5c                            32.0

                             28                     50.0                             38.0

                             32                     57.0                             41.0
                            >32                 1.75 × 直徑                        1.25 × 直徑

                 註 a:對於擴大型孔或槽孔,參閱表 5-2-12
                 註 b:若構件在螺栓孔處之實際應力不大於此構件最大設計強度之 25%,則此欄內之邊距可以減小 3mm。
                 註 c:若角鋼用於樑之接頭,則其兩端之邊距可為 32mm。





                 表 5-2-12 邊距之增量 C2,(單位:mm)


                                                                            槽形孔
                     聯結物標            擴大型孔                垂直於構件之邊緣
                      稱直徑                                                              平行於構件之邊緣
                                                       短槽孔            長槽孔 a

                       ≦ 22             1.5              3.0
                        28              3.0              3.0         0.75 × 直徑                 0

                       ≧ 28             3.0              4.5

                 註 a: 若所用之槽形螺栓孔小於內政部鋼結構容許應力設計法規範及解說表 10.3.5 所規定之最大值,則 C2 可按
                      該表中所規定之最大值與實際上所用值之差之一半予以減小。




                           3. 最大邊距及間距
                             任一螺栓孔中心至最近之連接板邊緣之距離不得大於連接板厚度之 12 倍,亦不

                             得大於 15cm。連續連結之板或板與型鋼,其螺栓之縱向間距須依下述規定:
                              (1)   對未暴露於腐蝕環境之油漆或未油漆構件,其最大間距不得超過 24 倍較薄
                                  板厚或 30cm。

                              (2)   未經油漆處理而暴露於空氣中之耐候鋼之螺栓接頭,其最大間距不得超過
                                 14 倍較薄板厚或 18cm。其最大邊距不得超過 8 倍較薄板厚或 1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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