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7 捷運結構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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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若螺栓孔容許壓應力 Fp 由 1.2Fu 或 1.0Fu 求得,則沿著力量傳遞方向之螺栓孔
中心距不得小於 3 倍螺栓標稱直徑,否則此螺栓孔中心距(S)須符合下列規定:
對標準型孔而言:
2P d
S ≥ + (公式 5-2-1)
F t 2
u
其中:
P = 接合處之臨界部位中(包括連接板或桿件本身)一支螺栓傳遞之力,t
Fu = 接合處之臨界部位之標稱極限抗拉應力,t/cm 2
t = 接合處之臨界部位之厚度,cm
d = 標準螺栓孔之直徑,cm
對擴大型孔和槽孔而言,其中心距為上述所規定標準型孔之中心距加上表 5-2-10
所列之增量 C1,但螺栓孔間之淨距不得小於一個螺栓之直徑。
表 5-2-10 間距增量 C1,(單位:mm)
槽形孔
聯結物標
稱直徑 擴大型孔 垂直於力量之傳遞方向 平行於力量之傳遞方向
短槽孔 長槽孔 a
≦ 22 3.0 0 5.0 1.5d-1.5
25 5.0 0 6.5 3.6
≧ 28 6.5 0 8.0 1.5d-1.5
註 a: 若所用之槽形孔孔長小於內政部鋼結構容許應力設計法規範及解說表 10.3.5 所規定之最大值,則 C1 按該
表中所規定之最大值與實際上所用值之差予以減小。
2. 最小邊距
標準型螺栓孔中心至連接構件邊緣之距離不得小於表 5-2-11 所列之值,亦不得
小於由公式(5-2-2)計得之值。
若螺栓孔容許壓應力 Fp 由 1.2Fu 或 1.0Fu 求得,則沿著作用力傳遞方向之螺栓
孔中心至連接構件邊緣之距離不得小於 1.5d,否則此螺栓孔邊距(Le)須符合
下列之規定:
2P
L ≥ F t (公式 5-2-2)
e
u
擴大型孔和槽孔之邊距為標準型孔之邊距加上表 5-2-7 所列之增量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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