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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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九節 低壓系統配管及配線
地下段和密閉公共區域所使用之延燃電纜必須採用交連聚乙稀(Cross Linked Polythy-
ene,XLPE)絕緣遮蔽且使用低煙無毒(Low Smoke/Free Halogen gas Emission,LSFH)材
料被覆,至於開放非地下空間則必須使用 XLPE 絕緣材料被覆。地下段之馬達控制中心內各
配電盤其盤體內配線亦應採低煙無毒(LSFH)延燃材料被覆。
應用於隧道內的電纜,原則上應採用鎧裝電纜,而不用配管的方式以免佔用寶貴的空間
並方便施工。與消防設備有關之電纜線,應符合消防法規耐燃、耐熱保護之要求,應加以明
確設計以便施工廠商有所遵循,但所有電纜線之使用亦不應限定應採用國產品或進口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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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公平競爭原則。所有電纜線徑必須以 mm 計算。所有用電設備之電源迴路皆應提供接地
線並要求設備外殼妥予接地,以防感電事故。在機房區及有天花板的區域,各式管線必須露
明安裝在牆或天花板上,至於其它區域則必須用隱藏式安裝。
第十節 其它注意事項
2.10.1 空調分錶
應依據「能源管理法」、「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之規定設置臺
電專用空調分錶,其設置原則如下:
一、 環控系統空調分錶原則上設置於環控配電室非必要性及必要性匯流排上,至於掛接於維
生性匯流排之中央空調相關設備,因其用電容量與該匯流排之用電量比較,其負載比例
較小,故原則上維生性匯流排不設置空調分表,但其容量日後仍將併入電量計算採修正
因數方式辦理。
二、 空調分錶之比流器設置,應在空間考量上依臺電之標準圖例設置適當獨立且可上鎖之箱
體加以容納,且應考量施工可行性(請參照經濟部所頒「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
費率計收準則」之相關規定),至於空調分錶電錶錶頭之設置位置應先接洽臺電確認,
並應配合水電、供電標電力送審時,提供相關空調負載明細表。
三、 主變電站、牽引動力配電室及過河段獨立通風豎井等處之空調因非採用中央空調系統,
故均無需設置空調分表,而捷運機廠因屬工廠性質故亦不列入管制。
2.10.2 負載設置
關於提供發電機通風散熱用之風扇(車)、風門所需之電力、訊號來源,應協調由發電
機之發電機控制盤(Generator Control Panel,GCP)盤提供,再應用此一電力獲取是否開啟
風門之信號。另為避免維修風扇 (車)、風門時即須啟動發電機供電,應另提供一迴路非
必要性電力及手動開關以利切換。不論捷運地下車站之空間如何配置,環控低壓配電系統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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