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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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捷運低壓配電系統





                 應採二套分開獨立且位於不同防火區劃空間的方式來設置,應力求站內環控負載平均分配到

                 這二個配電系統,且對於三相之供電迴路亦應儘量保持三相負載量之平衡。
                     細部設計時所設計之較大型用電設備,為考量科技日新月異、各設備之耗電效率不斷提

                 升,故其合約所列耗電值應加註係耗電上限值,廠商如於日後選購同等功能但較省電之機型
                 亦應可接受。提供予現場控制器、現場操作站電腦及排煙閘門使用之不斷電系統,應至少能
                 供電 30 分鐘以上,且為 ON-line 型。在計算車站整體耗電量時,應將需量因數、參差因數

                 加以納入考量。

                 2.10.3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評估設置

                 2.10.3.1 評估設置依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12 條規定:「政府於新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
                 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故行政院爰訂「公共工程
                 或公有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規劃設計參考原則」,俾為各機關辦理規劃設計評估。

                 因此捷運廠站規劃設計時,要求設計廠商「應參考行政院訂定前述參考原則來評估裝置再生
                 能源發電設備」,經本局接受後導入細部設計中。

                 2.10.3.2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定義分類、設置方式及條件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涵蓋如下:

                     ( 一 )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係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並可展示太陽光電發
                           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
                     ( 二 ) 風力發電系統:係指利用自然風能轉換為電能之整體設備。

                     ( 三 )  沼氣利用系統:指利用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或廢(污)水等經處理後產
                           生之可燃性氣體,轉換成熱能或電能之系統。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設置考量及評估項目
                     針對各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設置考量及設置選擇的成果將依表 2-10-1 做可行性評估,
                 而捷運廠站依此評估選擇「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評估設置項目。




                 表 2-10-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項目之設置考量及選擇成果

                      綠色能源項目                            設置考量                              選擇成果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設置於空地、屋頂、受陽光照射之牆面                        納入檢討評估設置。
                                         等之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
                                         海岸、農村、觀光地區等風況良好之地                        因捷運廠站非屬前述地點,
                      風力發電系統
                                         點,且常年風能良好、安全無虞之區域。  故一般排除設置。

                                         垃圾掩埋場、污水處理場、廢水處理場、
                      沼氣利用系統             畜牧廢水處理場等可產生沼氣以供燃燒                        因捷運廠站非屬前述地點,
                                         及發電之場所。                                  故一般排除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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