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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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捷運低壓配電系統
應採二套分開獨立且位於不同防火區劃空間的方式來設置,應力求站內環控負載平均分配到
這二個配電系統,且對於三相之供電迴路亦應儘量保持三相負載量之平衡。
細部設計時所設計之較大型用電設備,為考量科技日新月異、各設備之耗電效率不斷提
升,故其合約所列耗電值應加註係耗電上限值,廠商如於日後選購同等功能但較省電之機型
亦應可接受。提供予現場控制器、現場操作站電腦及排煙閘門使用之不斷電系統,應至少能
供電 30 分鐘以上,且為 ON-line 型。在計算車站整體耗電量時,應將需量因數、參差因數
加以納入考量。
2.10.3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評估設置
2.10.3.1 評估設置依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12 條規定:「政府於新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
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故行政院爰訂「公共工程
或公有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規劃設計參考原則」,俾為各機關辦理規劃設計評估。
因此捷運廠站規劃設計時,要求設計廠商「應參考行政院訂定前述參考原則來評估裝置再生
能源發電設備」,經本局接受後導入細部設計中。
2.10.3.2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定義分類、設置方式及條件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涵蓋如下:
( 一 )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係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並可展示太陽光電發
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
( 二 ) 風力發電系統:係指利用自然風能轉換為電能之整體設備。
( 三 ) 沼氣利用系統:指利用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或廢(污)水等經處理後產
生之可燃性氣體,轉換成熱能或電能之系統。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設置考量及評估項目
針對各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設置考量及設置選擇的成果將依表 2-10-1 做可行性評估,
而捷運廠站依此評估選擇「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評估設置項目。
表 2-10-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項目之設置考量及選擇成果
綠色能源項目 設置考量 選擇成果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設置於空地、屋頂、受陽光照射之牆面 納入檢討評估設置。
等之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
海岸、農村、觀光地區等風況良好之地 因捷運廠站非屬前述地點,
風力發電系統
點,且常年風能良好、安全無虞之區域。 故一般排除設置。
垃圾掩埋場、污水處理場、廢水處理場、
沼氣利用系統 畜牧廢水處理場等可產生沼氣以供燃燒 因捷運廠站非屬前述地點,
及發電之場所。 故一般排除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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