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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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捷運系統電扶梯工程
扶手應由高品質之合成橡膠構成,並須有紗線鑲嵌物與鋼線補強以防扶手長度改變;
其內部須有去水人造纖維,外部材料之硬度須為 Shore A70±5,扶手斷裂強度不得小於
25KN。每一扶手僅能有一硫化橡膠接頭,且扶手驅動裝置應設於上搭乘口。請參考照片
2-1-8。
八、梳板及梳子
電扶梯應於上下搭乘口安裝踏階梳子,其梳齒須引導踏階進入梳板。梳齒端受力至某一
程度時可自動斷裂,外物卡入而無法移除時,應停止電扶梯運轉。請參考照片 2-1-9。
九、安全裝置
電扶梯安全裝置包括﹕ a. 速度控制裝置、b. 防逆轉裝置、c. 主驅動鏈條斷裂裝置、d. 踏
階鏈條斷裂裝置、e. 踏階破裂安全裝置、f. 護裙安全裝置、g. 緊急停止按鈕、h. 輔助煞車(緊
急煞車)開關、i. 扶手指頭保護安全開關、j. 扶手斷裂安全開關、k. 扶手速度偵測裝置、l. 梳
板安全開關、m. 馬達保護安全裝置、n. 其它。上述電扶梯安全裝置之細節將於本書本章第
四節捷運電扶梯安全裝置及控制系統作詳細說明,於此不贅述。
十、驅動機械
高程 16 公尺以下電扶梯,驅動機械應位於上部機械空間內,其齒輪箱應採強力型設計。
馬達為鼠籠感應式,可在室溫 45℃下連續運轉,並用 F 等級絕緣材料。請參考照片 2-1-10。
十一、操作式煞車(機械煞車)與輔助煞車(緊急煞車)
( 一 ) 操作式煞車(機械煞車)在下列情況下應能自動啟動:a. 任何的安全裝置已作動;
或 b. 停止正常服務;或 c. 供電中斷或控制電路供電中斷。
( 二 ) 輔助煞車(緊急煞車)主要係用於將電扶梯固定住,而於必要時當緊急固定樓梯
使用。其啟動條件為當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裝置作動時:a. 主驅動鏈條斷裂裝置、
b. 防逆轉裝置、c. 速度控制裝置、d. 搭乘口欄杆及遙控停止按鈕。請參考照片
2-1-11。
十二、手動轉輪
手動轉輪通常設於馬達轉軸頂端。斷電時,釋放煞車後,可操作手動轉輪而使電扶梯上
下移動。手動轉輪若採用其他方式或設於其他位置必須方便接近及操作。請參考照片 2-1-12。
十三、潤滑單元
有需要滑脂潤滑的零件,皆應裝設適當之油嘴。鏈條系統應使用定時控制之中央自動潤
滑系統來作潤滑。
十四、輔助開關、盤及組件
( 一 ) 在上、下搭乘口欄杆底端裝設一防水型鑰匙開關及停止按鈕,以操作電扶梯啟動、
停止及運行方向,並在欄杆末端的控制盒內裝設停止按鈕、輔助煞車(緊急煞車)
重新設定按鈕、警報器重新設定按鈕、及維修控制單元插座。
( 二 ) 在上、下搭乘口欄杆飾板上裝設一按壓式紅色緊急停止按鈕。
( 三 ) 車站詢問處(PAO)內應提供遙控警報及監視盤。請參考照片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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