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5 捷運通訊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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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 測試日期及時間。
3. 測試廠站。
4. 明確的需求。
5. 測試通知單。
( 三 ) 測試報告:每一測試完成後,30 日內將提交該測試之測試紀錄與測試報告提供業
主審核。每份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 測試目的與範圍。
2. 詞彙及縮寫字定義。
3. 參考文件清單。
4. 通訊設備/子系統及/或元件之配置架構。
5. 明確的測試條件。
6. 參與人員(測試及驗證小組)。
7. 測試結果(合格或不合格)。
8. 測試時發現的差異(說明發生的事件(若有的話))。
9. 測試結論。
七、測試故障緊急應變(測試故障解決流程圖如圖 12-3-3):
( 一 ) 於測試進行中,如發生設備故障,應依下圖之程序解決。當故障發生時,測試執
行組長有權決定立即中止測試或越過相關測試項目後繼續測試,直至測試完畢為
止。
( 二 ) 對於不符合規範(測試失敗)之設備產品,則依據分項品質計畫之「不符合產品
管制作業程序」填具 NCR 問題報告。
( 三 ) 為利於一次澄清故障原因與提出正確解決方案,測試行組長於終止/中止測試之
際,視需要,再重新執行與故障相關之測試項目,並將故障現象詳實記載於問題
報告中。
( 四 ) 測試執行組長於測試之後,應要求專案經理/本地專案經理臨時組織「故障解決
委員會」以討論並解決問題,委員會之成員至少包括設計、產製、組裝、安裝人
員與測試人員。
( 五 ) 設備應依「故障解決委員會」之決議進行調整或更換零組件或變更設計或重新產
製;如涉及變更設計,將依「型態管理計畫」之作業程序辦理。
( 六 ) 測試執行組長有責任督促故障之解決,並監督每一解決步驟,並於解決完成後,
於現場或於工廠內至少進行一次預測。
( 七 ) 測試執行組長應就正式重測之範圍與時間,事先與業主事先商量妥畢後提出申請
並正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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