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5 捷運通訊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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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 測試日期及時間。

                       3. 測試廠站。
                       4. 明確的需求。

                       5. 測試通知單。
                 ( 三 ) 測試報告:每一測試完成後,30 日內將提交該測試之測試紀錄與測試報告提供業
                      主審核。每份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 測試目的與範圍。
                       2. 詞彙及縮寫字定義。
                       3. 參考文件清單。

                       4. 通訊設備/子系統及/或元件之配置架構。
                       5. 明確的測試條件。
                       6. 參與人員(測試及驗證小組)。

                       7. 測試結果(合格或不合格)。
                       8. 測試時發現的差異(說明發生的事件(若有的話))。

                       9. 測試結論。
            七、測試故障緊急應變(測試故障解決流程圖如圖 12-3-3):

                 ( 一 ) 於測試進行中,如發生設備故障,應依下圖之程序解決。當故障發生時,測試執
                      行組長有權決定立即中止測試或越過相關測試項目後繼續測試,直至測試完畢為

                      止。
                 ( 二 ) 對於不符合規範(測試失敗)之設備產品,則依據分項品質計畫之「不符合產品
                      管制作業程序」填具 NCR 問題報告。

                 ( 三 ) 為利於一次澄清故障原因與提出正確解決方案,測試行組長於終止/中止測試之
                      際,視需要,再重新執行與故障相關之測試項目,並將故障現象詳實記載於問題
                      報告中。

                 ( 四 ) 測試執行組長於測試之後,應要求專案經理/本地專案經理臨時組織「故障解決
                      委員會」以討論並解決問題,委員會之成員至少包括設計、產製、組裝、安裝人
                      員與測試人員。

                 ( 五 ) 設備應依「故障解決委員會」之決議進行調整或更換零組件或變更設計或重新產
                      製;如涉及變更設計,將依「型態管理計畫」之作業程序辦理。

                 ( 六 ) 測試執行組長有責任督促故障之解決,並監督每一解決步驟,並於解決完成後,
                      於現場或於工廠內至少進行一次預測。
                 ( 七 ) 測試執行組長應就正式重測之範圍與時間,事先與業主事先商量妥畢後提出申請

                      並正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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