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5 捷運通訊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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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四節 測試程序


                 測試計畫核定後,在開始測試前,承商須送審測試程序給工程司核定。

                 每一測試程序至少需包含以下數項資料:
            一、測試主題。

            二、測試環境條件。

            三、包括清單、零件、圖說、檢測紀錄和維修紀錄的測試樣品詳細說明。

            四、詳細的測試程序。
            五、須使用之測試儀器。

            六、通過/失敗判定準則。

            七、再測試程序。
            八、測試人員需求和資格。

            九、若有需要,本局提供設備或人力說明。

            十、測試期間預防維修等級和時程。
                 主要設備和所有通訊子系統初期及最後測試程序提送時程如下:

                 初期測試程序:

            一、原型機測試須在測試前 90 天前提出。
            二、工廠接受測試須在測試前 120 天前提出。

            三、現場安裝、整合和系統測試須在測試前 90 天前提出。

                 最後測試程序:
            一、原型機測試須在測試前 30 天前提出。

            二、工廠接受測試須在測試前 60 天前提出。

            三、現場安裝、整合和系統測試須在測試前 30 天前提出。


            第五節 測試文件送審



            一、 廠商須送審之測試文件以測試程序直接與現場實施計畫有關,以下利用一份 CN335/
                 CP345 標廣播系統(PA System)送審文件擇要說明。首先須將符合規範章節對照表列

                 出讓人一目了然,其次測試程序主要可分為外觀檢視、功能參數及操作功能等部分,需
                 要執行項目條列出如下所示:
                 ( 一 ) 車站部分

                       1. 標準車站 BL3 ~ BL5,BL7 ~ BL16,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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