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5 捷運通訊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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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通訊系統測試





                 五、 穩定性測試:工程司將執行營運前穩定性測試作業,做正式營運前準備,廠商須確保通

                     訊系統已可提供營運服務。

                 六、可靠度/維修度測試:
                     ( 一 ) 營運後一年內實施為期 6 個月之測試,以 MTBF(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s)及
                           MTTR(mean time to repair/restore)值作為判定標準。

                     ( 二 ) 依據 CJ900/CJ907 標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機電系統工程、自動收費系統工程
                           採購案之工程契約規定內容,系統可用度驗證係指依據 P.T.S. 3.2.6(3) 條款所列述

                           驗證方法,於營運通車期間執行(系統「調整期」屆滿後開始連續執行 8 個月)
                           之可用度驗證作業。另外系統保證作業亦將配合 P.T.S. 3.2.5(5)D 條款所述,參與
                           執行試營運驗證期有關系統可用度測試需求之相關作業。

                     ( 三 ) 調整期完畢後,廠商將依營運單位所排定之班次執行 8 個月之可用度驗證,並
                           依據 P.T.S. 3.2.6(3)C 之要求,驗證時間須歷經極熱之夏季(七月)及極冷之冬
                           季(一月)。



                 第三節 測試計畫


                     為確認本工程廠商已完全考量規範要求,並且作好充分準備,廠商須送審測試計畫給工

                 程司核定。
                 一、通訊主要子系統如下所列:

                     ( 一 ) 廣播系統
                     ( 二 ) 直線電話系統
                     ( 三 ) 自動電話系統

                     ( 四 ) 點矩陣顯示器及旅客導遊資訊系統
                     ( 五 ) 時鐘系統

                     ( 六 ) 通訊系統多功能操作臺系統
                     ( 七 ) 通訊光纖傳輸系統
                     ( 八 ) 閉路電視系統

                     ( 九 ) 列車通訊系統
                     ( 十 ) 數位無線電系統

                 二、所規劃之所有測試,整體上需達成下列目標:
                     ( 一 ) 證明通訊系統之各子系統/設備之規格符合特別技術規範(P.T.S.)之規定。

                     ( 二 ) 證明通訊系統之各子系統/設備之規格符合設計文件之內容。
                     ( 三 ) 確認通訊系統之各子系統/設備功能與效能,皆符合契約規定及設計之操作使用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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