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2 捷運號誌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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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Coordinated Installation Program, CIP)流程處理。
( 二 ) 進場施工需與土建廠商協調,經由雙方在 CIP 會議上協調可進場之可行性後通知
相關系統進場施作。
( 三 ) 設備安裝及測試期間所必需之臨時之通風、除濕及空調設施及必要之臨時水、電
及排水設施由廠商負責,並保持且符合相關安衛環境之法規規定及環境與安全條
件,再於工程完成後負責拆除及復原工作。
( 四 ) 施工期間所需電源由各廠商自行負責,於安裝測試後切換永久用電,整合測試期
間永久用電由機電系統廠商提供及負責。
( 五 ) 現場安裝需土建水環標配合提供已達進場施作條件之工區、完成結構/預埋件及
開孔、車站和通路之預埋之電纜管道/地板線槽及導管、工區備有臨時用電及照
明設備、機房內 380/220 伏特(V)60 赫茲(Hz)三相四線之電源並接至無熔絲
開關盒、機房內接地銅排、並協調風管安裝作業以避免系統標設備、屋內配管及
電纜在安裝期間造成與風管之實質上的干擾。另亦須注意機櫃設備上方有無水管
或汙水管,以避免日後滲水滴落,造成設備毀損。
二、安裝作業
行車監控系統現場安裝作業一般分為下列作業項目(圖 13-4-1 ~圖 13-4-17)
( 一 ) 設置工地設施,如工地辦公室、水電設施、臨時儲存區、組裝區等。
( 二 ) 工地安全與防護措施。
( 三 ) 工地勘查、測量放樣及土木工地移交。
( 四 ) 到貨點驗。
( 五 ) 纜線槽安裝。
( 六 ) 電纜布放。
( 七 ) 設備及機具吊裝。
( 八 ) 行控中心、機房與軌旁設備安裝與接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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