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1 捷運電聯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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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1. 一列 W4 載重下之六車列車以 25km/h 速度碰撞另一列 W1 及 W4 載重且駐車狀
態下之六車列車。
2. 碰撞發生後,車體受損區域應侷限在各車端碰撞點處易於更新之機械式保險裝
置。碰撞速度超過 25km/h 時,全列車之車端始得進一步潰縮以吸收碰撞能量。
( 二 ) 臺北捷運中運量電聯車部分,契約規定廠商需提送分析文件以證明能符合以下之
車體耐撞強度設計要求:
1. 列車以 5km/h 速度正面碰撞完全剛性且不可移動之固定面時,車輛應不致產生
損壞,而以 8km/h 速度碰撞時,車輛損壞應僅限於聯結器或車體緩衝裝置。以
上列車載重均為滿載。
2. 列車以 8km/h 速度碰撞尾軌止衝擋時,聯結器或車體緩衝裝置不可損壞,而以
16km/h 速度碰撞尾軌止衝擋時,車輛損壞應僅限於聯結器或車體緩衝裝置。以
上列車載重均為滿載。
3. 停靠之列車受到另一 8km/h 速度之列車碰撞時不得脫軌。
參考文獻
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CT301/CH321/CN331/CC361/CP341 電聯車特別技術規範》。
2.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CK371/CL601/CE631/CH321A/TAA001 電聯車特別技術規範》。
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CR381/CG391 電聯車特別技術規範》。
4.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CF610/CF611/CF617 電聯車特別技術規範》。
5.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CJ900/CJ907 電聯車特別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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