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0 臺北捷運土地開發案例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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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開發















                 第二章 土地開發










                 第一節 作業依據及流程



                     「大眾捷運法」於 77 年 7 月 1 日公布實施,立法總說明謂:「……大眾捷運系統在我
                 國係屬首創,且大眾捷運系統之特性亦與其他運輸系統有別,現有法令已不足以規範,有關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之權責與土地之利用,……,尤須以法律定之。……,茲將其要點分
                 述如下:……四、路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
                 並利於建設經費之取得,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開發或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大眾捷運

                 系統場站路線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其開發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第 7 條條
                 文如下:「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開發或與私人、團體
                 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之土地及毗鄰地區之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由交通

                 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79 年 2 月 15 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752142 號及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7902 號令會銜公布「大
                 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明定推動土地開發之作業依據,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聯

                 合開發之規劃、第三章土地取得與開發方式、第四章開發項目管制、第五章申請表件及審查
                 程序、第六章監督、管理及處分及第七章獎勵等。

                     86 年 5 月 9 日因「大眾捷運法」現行第 7 條條文第 3 項有關開發用地取得之規定,不
                 符實際作業需要,經交通部及內政部參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55 條之 2、第 60 條之立法例,將
                 第 7 條條文第 3 項修正增訂為第 3、4、5 項,明確規定開發用地之取得方式及作業程序,以

                 利適用。
                     103 年 4 月 27 日為簡化開發流程及縮短時程,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由主管機關

                 依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全部取得,並變更為公有土地,以主導辦
                 理開發事宜。修訂第 7 條第 1 項條文為「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
                 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及第 4 項條文為「其依協

                 議價購方式辦理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
                 收。」,北市府並依據第 4 項授權於 104 年 9 月 14 日修正訂頒「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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