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0 臺北捷運土地開發案例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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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二節 土地開發作業說明
一、都市計畫
依現行大眾捷運法(103.06.04 版,以下同)第 7 條第 3 項「第一項開發用地,主管機關
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巿政府調整當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及大眾捷
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99.1.15 版,以下同,以下稱土開辦法)第 9 條「主管機關得依區域
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就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申請劃定或
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開發用地及前項特定專用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之規定,開發案應循都市計畫程序確認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另依土開辦法第 7 條規定,開發案之用地範圍、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定或構想、建築物設計指導原則(含捷運設施需求及設計)、開發時程及其他
有關土地開發事項,應辦理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土地開發首要工作是開發用地的評選。開發用地劃設原則,主要以提供捷運出入口、
通風井、捷運轉乘設施等相關需求,並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規定評估開發用地所需之
範圍。其用地劃設優先使用公共設施用地與公有土地,其次考量周邊住宅品質及公共設施
品質低落等窳陋地區或未有效開發的閒置土地,原則以較完整地籍與街廓方式劃設用地範
圍。需考慮的因素如下:與捷運設施結合之方式(共構或分構)、產品的定位及用途(住
宅或商辦)、地主的需求(大坪數或小套房)等,綜合評估適合辦理開發之範圍及開發強度,
訂定開發策略。
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止,經都市計畫劃定之開發用地,多屬與周遭環境較不協調或低度
開發或基地地主有意願參與土地開發,需進行都市更新及都市再發展地區,用地面積多為
1,000 ㎡~ 3,000 ㎡。惟部分開發用地,礙於地主意願或其他因素,僅得以最小設施用地劃
設開發範圍辦理開發,面積小於 500 ㎡ 計 9 處;配合機廠維修及調度等設施布設需要,面
積大於 5 公頃者亦有 2 處。作業說明如下:
( 一 ) 開發用地及開發強度評選(圖 2-2-1 ~圖 2-2-17)
本項作業所需資料,可經由現地勘察及各業務主管機關網站取得。應蒐集資
料,包括基地基本條件、捷運設施需求、周邊公共設施、不動產市場情形及最新
法規命令等。
1. 資料蒐集
(1) 基地基本資料:
A. 地政資料:地籍圖、土地及建築物登記資料、公告現值查詢等。
B. 都市計畫資料:都市計畫書、圖、使用分區、開發強度及使用限制、山
坡地限制、航高限制等。
C. 建管資料:既有建築物執照、畸零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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