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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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車站基本設施計算及街面配置
5.4.2 車站出入口配置原則
以臺北捷運為例,車站出入口配置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配合車站位址附近都市土地使用型態及條件,選定適宜之出入口用地。
二、 出入口之區位配置以能服務主要乘客分布區為主,同時考慮地區未來之發展潛力,儘量
均勻布設。
三、配合車站內部設計,注意使用者動線之簡單、直接與連續。
四、 自乘客逃生及車站安全角度考量,出入口與車站穿堂層之入口,應符合逃生安全之相關
規定,其水平距離以不超過 60 公尺為宜。
五、 若車站出入口配置受用地範圍限制而無法正常布設樓梯或電扶梯時,方可考慮其他變通
設計,但仍須符合規劃手冊之相關規定,保持設施容量之一致連續性為最重要原則。
六、 所有車站出入口之門檻及捷運相關結構體必須高於 100 年重現期之洪水位再加 15 公分
且符合比相鄰地面高程最少高 60 公分,但不超過 120 公分之規定。在門檻相較於相鄰
現有結構/地面會造成過度高差之地點,則可考慮使用其他適當之防洪裝置,但是需經
捷運局核准。設於人行道上之無障礙電梯,門檻高程比相鄰地面最少高 10 公分,並應
使用其他適當之防洪裝置,以達 200 年重現期之洪水位再加 110 公分之標準,至於設於
基地內無障礙電梯仍依前述車站出入口防洪標準設計,惟若受限用地之條件時,得經捷
運局核准,降低無障礙電梯地面層之出入口門檻,惟其最終防洪裝置仍應符合 200 年重
現期之洪水位再加 110 公分之標準。
七、 捷運系統之相關設施所有出入口及結構開口必須予以防洪保護,以抵抗 200 年重現期之
洪水位加 110 公分之淹水高程且符合比相鄰地面高程最少高 60 公分之規定。此類保護
包括水密門、水密孔蓋或防洪閘門,並儘可能從建築物或結構物內部操作。捷運車站儘
量優先於地面出入口採防洪設施,以達到防洪保護高程。若出入口防洪閘門或結構牆高
度因配合都市設計或視覺景觀無法達到防洪保護高程,則需經捷運局核准後採取以下因
應作法,將車站出入口門檻設計為比相鄰地面高程高 60 公分、並加設防洪閘門 100 公
分,另於出入口下方加設足以抵抗 200 年洪水位加 110 公分抗洪水壓之水密門,惟出入
口有特殊狀況不適用或無法加設水密門者,則依個案採用其他防洪裝置補足。
八、 出入口應儘可能考慮與其他地面設施物(如通風井、無障礙電梯等)或土地開發大樓共
構配置,以降低對景觀衝擊之影響。
九、 所有車站在街道層與穿堂層間應考量於道路兩側各至少有一處出入口設置兩部電扶梯,
以同時提供乘客上下行之用。
十、 出入口之樓梯、電扶梯應儘量直達穿堂層,以提供最簡捷直接之動線,若須作折轉配置,
則應注意設施容量之一致、連續,並配置足夠之緩衝空間。
十一、車站出入口附近應考慮轉乘接駁設施之配置,以提高捷運車站之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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