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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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四、移交、點交作業方式:

                 ( 一 ) 移交、點交作業以共構工程契約(如土建、水電等)為單元,分梯次移交、點交。
                 ( 二 ) 移交、點交作業流程如附表 1。

            五、移交、點交項目:
                 ( 一 ) 移交、點交前,工程處應製作移交、點交清冊一式三份(捷運局一份、工程處一份、

                      投資人一份)。
                 ( 二 ) 移交、點交清冊內容原則包括下列文件【詳附表 2:移(點)交清單總目錄】:

                       1. 各工程契約內之設施、設備清冊。
                       2. 工程契約相關文件,包括:
                         (1)   施工圖或竣工圖【管線圖(含 SEM/CSD、接地)、結構圖、建築圖、水電

                             /消防/照明圖】。提供施工圖者,應於竣工圖完成後提送竣工圖。
                         (2)  預埋及預留柱部分照片。
                         (3)  操作維修手冊。

                         (4)  測試文件(依投資人申請,並得由捷運局提供驗收證明替代之)。
                         (5)   工程契約規定之其他文件。(依投資人申請,並得由捷運局提供驗收證明
                             替代之)

                         (6)  共構結構計算書。
                         (7)  開發基地之鑽探報告。

                         (8)  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3. 開發用地併同開發空間點交、移交予投資人,其文件包括
                         (1)  土地清冊。

                         (2)  地籍圖。
                       4.  以上所述文件以捷運局現有文件為原則。除屬開發建物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

                         照時所需之法定文件外,捷運局得不予提供,投資人不得以此作為拒絕接管或
                         進場施作之理由。
            六、管理權責

                 ( 一 ) 設施、設備均完成移交或點交者,除共構工程契約之履約及保固責任依契約辦理
                      外,接管範圍之管理維護工作及其所發生之費用,均由投資人負責及負擔。

                 ( 二 ) 移交、點交後如施工廠商仍需於用地內施作時,投資人不得拒絕,施作部分之管
                      理維護工作及其所發生之費用除共構工程契約約定外,若有爭議,由工程處、施
                      工廠商與投資人協商。

                 ( 三 ) 尚無投資人可辦理移交、點交之用地由工程處負責管理維護。
                 ( 四 ) 若投資人須變更已移交或點交之設施,應事先經捷運局及工程處同意並完成驗收

                      規定程序後,投資人方可變更。
                 ( 五 ) 移交、點交後相關執行作業不得妨礙捷運營運、原工程契約之執行及旅客與捷運
                      工程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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