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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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二節 土地開發作業流程演變
本局依「大眾捷運法」(以下稱大捷法)第 7 條第 1 項:「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
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
第 7 條第 4 項:「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償
撥用、協議價購、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其依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主管機關應
訂定優惠辦法,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及依第 7 條第 7 項規定制訂
發布實施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以下稱土開辦法),以規範開發之規劃、申請、
審查、土地取得程序、開發方式、容許使用項目、申請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獎勵及管理監
督等事項。本局辦理土地開發作業,其工作內容包含基地評選、都市計畫變更、基本設計(或
概念設計)、投資人甄選、履約管理、權益分配及租售管理等。本局因應土開作業推動期間
所遭遇之問題、困難及經驗陸續檢討各項措施,多次修訂相關作業制度及法令規章,歷年及
現行土地開發作業流程說明如下。
基本設計作業亦配合土開修訂作業調整,以初期路網淡水線及新店線為例,捷運開發區
之共構結構均併同捷運主體工程設計、發包及施工,本局提報捷運聯合開發用地審議(PCG
會議)完成用地評選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確認開發用地範圍及開發內容後,委託捷運細部
設計廠商(下稱 DDC)辦理基本設計(如圖 1-2-1 初期路網土地開發作業流程圖)。自 87
年起推動之捷運新莊線共構部分已不再併入捷運主體工程中,並配合新修訂之土開辦法第 8
條「開發用地內之捷運設施屬出入口、通風口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等,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交
由投資人興建,其建造成本由主管機關支付」規定,開發區內設計及施工改採與捷運主體工
程分別辦理,以建築線為界開發區內得交由投資人設計興建,如捷運設施出入口、通風井及
轉乘設施等土木結構、建築外牆及景觀等,此期間基本設計工作改由本局自辦概念設計(如
圖 1-2-2 89 年至 92 年(新莊線)土地開發作業流程圖)。92 年松山線部分基地投資人領取
建照後由投資人進場興建共構,而程序有所不同〔詳圖 1-2-3 92 年(松山線及信義線)土地
開發作業流程圖〕。而 99 年核定之萬大-中和-樹林線(下稱萬大線)第 1 期工程,因本
局組織調整及人力配置限制影響不再辦理概念設計,改為基本設計工作委由 DDC 執行完成
設計後提出基本設計報告書,該報告書將作為土地開發案協議價購階段鑑估價之基礎、徵求
投資人階段之邀標文件及共構細設之參考,107年起續辦理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亦同(如
圖 1-2-4 現行土地開發作業流程圖)。
附註 1:前述概念設計與基本設計之差異除執行者不同設計完成度亦不相同,概念設計
約為完成設計案之 10%,基本設計約為完成設計案之 30%。
附註 2:87 年捷運新莊線共構委由投資人設計興建策略,後續配合捷運通車時程共構結
構實際委由投資人設計興建之基地僅行天宮站捷 8 及大橋頭捷 2。92 年松山線及信義線共構
結構實際委由投資人設計興建之基地有南京三民捷 9、捷 10、南京復興捷 4 及大安森林公園
站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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