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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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捷運土地開發基地規劃

                                                           提報捷運局聯合開發用地審議
                                                           (PCG 會議)即完成基地評選                     概念設計


                                                      捷運路線交通用地變更都市計劃與土地開發                  與都發局、交通局
                                                      變更都市計劃(或擬定細部設計)依次辦理                    等單位事前沙盤演
                                                                                             練並充分溝通變更
                                 捷運設施與聯合開發                                                   細部設計內容
                                 共構者採與捷運主體                                                 結合都市更新
                                 工程分標策略(包括                   確定基地範圍及開發內容
                                    設計及施工)

                                                                                   N    無意參加聯合開發者
                         N         共構之捷運設施交由                 進行法定地主協議會二次                   以徵收辦理
                                投資人代為設計施工議價價
                                          Y                 簽訂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
                   領取      未領    Y                             土地移轉至主管機關
                   先行      取建          簽約            捷運
                   施工      照者                        局備
                   者捷                                標文
                   運設                                件核         公開徵求投資人
                   施代                時程控制            頒工
                   為設              最早時程             程處
                   計施              最晚時程             辦理
                   工案              交捷運局辦理時程         議價                              辦理建照預審或
                   持續              里程碑管控                       簽訂投資契約書             都市設計審議預審
                   議價

                   N                共構先行施工                    確認設計(含捷運設施)


                      捷運設施交        建築師監造
                      由捷運局自        工程處以PCM                        領取建照                    申請協助融資
                      行辦理(含設                                                               簽訂協助融資
                                           立場督管
                      計交由DDC                         權益                                  契約書及信託契約書
                      即委由承商                          分配
                      辦理)                            協商       施工(含共構之捷運設
                                   先行移交共構中                    施得交由投資人施築)

                                   之捷運設施
                                                                   完工營運
                                                       公部門取得之樓地板得以部份或全部參
                                  捷運局續與完成其               與統一經營
                                  共構捷運設施裝修             優先租、售公共機關,惟不得妨礙統一              (加速取得開發效益)
                                                         經營
                                                       上述外之租、售以公開招標為之
                                                       召租、售之公開招標得委託專業不動產機
                                     通      車            構辦理


                                      圖 1-2-3 92 年(松山線及信義線)土地開發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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