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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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4) 面積計算:依實設面積分別計算實設捷運設施與開發大樓面積,提供開發區開發
面積計算表、各樓層面積表。
(5) 敘明共構部分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區分權屬範圍、維管建議範圍,繪製彩色區分
圖說。
(6) 法規檢討:法規檢討範圍須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容積獎勵面積計算(捷運獎勵及其
他可取得之獎勵)、重要涉及細部設計或出入口留設之法規、已發布但另訂施行
日期之法規、綠建築相關規定等須於共構部分先行預留之法規。
(7) 建築設備:應提供共構部分所需機房、儲存、維修等空間需求,預留之管道及接
管應有假設資料及圖說,並標示其項目、數量、位置及注意事項。
(8) 結構設計:須符合未來開發大樓使用需求,敘明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之載重需求
及結構型式,提供經專業技師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圖,並檢討是否須辦理特殊結構
審查等。
(9) 捷運開發區周邊之管線調查及共(分)構施工所須之管線遷移或改道設計。
(10) 界面處理及注意事項:
A. 依「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與捷運設施界面設計準則」逐項說明界面處理方式。
B. 須設置臨時照明、臨時安全防護及保護措施,供機關於投資人進場前使用。
11.3.4 補充檢討下列事項
(1) 設備管道界面
A. 捷運設施與開發大樓間,原則不得有開口或管道(線)互相穿越,若有互相穿
越必要須先經得捷運局同意,並提出穿越處設置計畫,敘明防洪、防火方式及
維護管理權責。
B. 共構部分之細部設計時,需考量開發大樓各類設備系統之外接來源、預留管線
和維修通路。(包括但不限於消防、空調、給排水、電力、電信、瓦斯、雨水
汙水、避雷、監控、昇降設備、停車管理等設備)
C. 共構部分之細部設計時,需考量提供開發大樓之施工所需足夠且獨立不影響捷
運營運之空間和路徑,如大型設備之進出、污水處理設備空間等。
D. 開發大樓之廁所及茶水間等,不可設置於捷運重要電氣機房上方。
(2) 結構界面
A. 容許未來開發大樓結構之施工在捷運設施範圍內移除臨時結構而不會對捷運系
統的營運產生中斷或終止。
B. 應考量界面銜接設施的排水和防水不會損壞結構,另為免開發大樓地下室連續
壁完工多年後有滲水問題,開發大樓連續壁處設置排水溝、落水管及複壁。
(3) 捷運冷卻水塔
A. 捷運冷卻水塔(含補給水箱)原則設置於開發大樓屋頂平臺,如開發大樓完工
時程晚於捷運完工通車時程,則須於適當位置設置臨時冷卻水塔,設計時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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