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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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2.3 施工階段文件審查流程
施工廠商依照契約規定需提送業主審查之技術文件包含品質計畫書、施工計畫書、施工
圖、工作圖、計算資料、樣品、產品資料、證明書及報告書、檢驗報告、操作及維護手冊及
其他規定送審文件,為求各標施工廠商送審之技術文件皆能確實而迅速予以審查並回覆施工
廠商,且妥善完整保存送審過程之各項技術資料,以備日後執行之依據,局以施工廠商送審
技術文件審核作業加以管控,作業說明如下:
一、審查作業可採下列方式進行
( 一 ) 技術文件審查管理系統
施工廠商送審之技術文件若需提送相關單位(含臺北捷運公司)審查,主辦
單位應將技術文件處理表之基本資料鍵入技術文件管控模組,並在技術文件處理
表上蓋上所戳、承辦人、複核及單位主管之職章送各單位審查,不得以影本提送,
以求公文之效力。
( 二 ) 線上簽核
施工廠商須以業主提供或指定之具線上簽核能力之資訊應用系統,進行登錄、
送件、審查及簽核等作業,相關人員之職章得以電子簽章方式取代之。
二、技術文件審查管理系統作業說明(土建、水環)
( 一 ) 施工廠商送審之技術文件(品質計畫書及施工計畫書應提送電子檔),由主辦權
責單位(工程處技術科或監造工務所)自行收文登錄。
( 二 ) 施工廠商應提送六份或經工程司核可份數之清晰文件予工程司審核(對圖說而言,
須依契約及本局製圖準則規定之格式製作施工圖,並於核定後提送一份可複製之
原圖),每樣文件不論型式均應附工程審驗申請單。
( 三 ) 所有的提送文件應加蓋施工廠商認可之印戳,必要時需有執行工作所在地之註冊
登記之專業技師簽證,該技師之簽認僅對中華民國境內繪製之圖說而言。
( 四 ) 主辦單位應依契約送審資料之規定,要求施工廠商於規定時間內提送完整之圖說、
文件資料,以便審查,文件中有任何與契約相異之處均應要求施工廠商註明。
( 五 ) 施工廠商送審之技術文件若須提請相關單位(含臺北捷運公司)審查,應將所有
需要各單位審查之文件,以「技術文件審查管理系統(TARF)」或「技術文件線
上簽核系統(TARF2)」或召開審查會審查;每一審查單位對每一送審文件應直
接將資料鍵入技術文件管控流程模組,以利審查單位線上調案於期限內回覆,必
要時,則以附件方式配合回覆;主辦單位應決定審查該文件之單位及寄送必要之
副本,且應隨時保留文件之原稿於檔案中,僅將副本分送相關單位審查。
( 六 ) 主辦單位應主動追蹤審查,並於指定時間內,將所有收到之審查意見彙整過濾後
送回施工廠商,並附上指示,必要時文件應重新審查。依意見之多寡及工作急迫
性,應確保這些工作在合理之時間內完成儘速將所有文件回覆施工廠商,審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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