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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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文件管理
3. 為減少招標履約爭議,經簽奉局長核定,成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後,
廠商意見審查委員會」,召開會議就廠商意見進行討論。
(1) 審查委員會名額計若干員;含本局派委員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外聘學
者專家、本府相關局處(含臺北捷運公司各推薦委員若干名)。
(2) 配合審查委員會需要,局成立臨時工作小組,內含機工處、工管處及本處
相關督導長官及承辦人員。
(3) 依據簽奉局長核定名單,函發書面意見審查委員聘書。
(4) 依據「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簽奉局長核定
出席費或審查費。
(5) 召開預備會議及審查會議,預備會議召開時,須由機設處向委員簡報相關
原委、使用表格及工作小組成員,並就「廠商意見與局現行作法之對照表」,
進行審查及討論並視需要修訂招標文件。
(6) 針對各廠商所提書面參考資料,分別函覆廠商說明局辦理情況。
( 七 ) 規範陳核、移送、通知發包主辦單位
1. 招標技術規範定稿於呈核時,應將「基本設計需求清單」、「課內審查查對表」
以及審查階段的意見及處理資料,一併納入簽文附件。
2. 將奉核的招標技術規範原件(ORIGINAL)檔案上傳至「TM 系統」中,並函知
標案發包主辦單位本項作業訊息。
( 八 ) 廠商質疑問題之處理
1. 機電系統設計處收到發包主辦單位所函轉之公開閱覽、公告招標期間或其他廠
商質疑問題後,應逐項填列於「核定規範文件條文變更檢討對照表」進行檢討,
並作成建議之回覆原則或具體內容。
2. 如需修訂核頒機電招標技術規範,應依下述招標技術規範變更之程序辦理。
3. 依(八)、1 條規定擬訂之建議回覆內容,得併同其對應之「機電系統基本設
計變更申請書」、補充規定或修正文件初稿,於奉核後,再函覆發包主辦單位。
( 九 ) 招標技術規範變更
1. 招標技術規範核頒後,若有需要變更修訂,應於簽報之前先行完成「機電
系統基本設計變更申請書」的作業,包括依需求附上變更之評估說明,循
QSOP-J8010 完成審查(若時程緊迫得採工作會議取代)。
2. 招標技術規範之變更,若屬「核定規範文件條文變更檢討對照表」登錄之案由,
應於「核定規範文件條文變更檢討對照表」註記變更申請書之編號。
3. 若需進行設計變更,將綜整完成之「機電系統基本設計變更申請書」,以及修
正文件或補充規定文件草案簽報局長核定,核定後之修正文件、補充規定,依
據 QSOP-J8009 規定上傳檔案並通知發包主辦單位。
4. 招標技術規範原件之修訂,在公告招標之前應以修正文件(REVISION)處理。
若修訂資料來不及納入公告招標文件,則應納入招標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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