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P. 108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五 ) 技術規範初稿審查
                       1.  招標技術規範初稿通過處內審查後,主辦課應依據 QSOP-J8010,透過「TARF

                         系統」或「TARF2 系統」,辦理審查作業。

                       2.  機電系統設計處相關各課應依各會審單位所提審查意見逐項檢討,寫成處理結
                         果,若有必要可召集會議檢討,邀請相關單位參與,作成紀錄呈核(該紀錄視
                         同處理結果之答覆),並據以修改規範,完成規範定稿。

                 ( 六 )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視需要辦理)
                       1.  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及「政府採購法
                         第 34 條」,備妥招標及下列文件,並簽會工務管理處且簽報局長核可後,辦理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事宜。
                         (1)   將內含公開閱覽對象、公開閱覽文件內容、公開閱覽事由、公開閱覽期間、
                             地點、管理單位、意見處理期限及可由閱覽人員抄錄及複印等之公告,除

                             加蓋關防公告於機關門首外,並請技術發展處將該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
                             資訊公告系統」及局網際網站。

                         (2)   函請(內附公告)各駐華相關單位,請其通知渠國具有意願及經驗之廠商
                             前來閱覽。
                         (3)   函請(內附公告及閱覽登記書表)各相關廠商,請其納入公司作業參考且

                             於規定期限內提供廠商閱覽意見。
                         (4)   將全部招標文件申請複製(文件或儲存媒體)計若干套,其中一套函送臺

                             北市議會,以利議員、民眾方便查閱。其餘文件則按套編號,除提供廠商
                             公開閱覽時閱覽外,亦於未來提供專家學者會議時使用。
                      2.  依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及 QSOP-J8009 程序,

                         知會資產及財務管理室,並簽報局長核可辦理公開閱覽及複製等事宜。
                         (1)   製作「閱覽室」及「注意事項」告示,張貼於閱覽地點。內容包括閱覽期間、
                             時間、規定、文件當日歸還及提供檢視意見期限等。

                         (2)   依據招標文件編撰文件收費明細清單,含文件名稱、撰寫單位、承辦人員、
                             頁數、單價及複價,簽奉處長核可後,以便箋方式逕送資產及財務管理室
                             作為複製收費標準。

                         (3)   製作閱覽簽到簿,內含封面、日期、公司名稱、姓名及閱覽套號,俟閱覽
                             人員出示廠商授權書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後簽署,俾便機設處於公開閱覽

                             後彙整參與閱覽廠商之作業。
                         (4)   廠商申請複製時,需填具閱卷申請書或閱卷委任書(表格),依據前述收
                             費標準至資產及財務管理室繳費,俟機設處通知後再至本處領取文件,並

                             請於閱覽期限內回覆書面意見。
                         (5)   廠商書面意見納入「廠商意見與局現行作法之對照表」,於召開審查委員

                             會時檢討辦理。



                                                          94                                                                                                                      95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