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P. 108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五 ) 技術規範初稿審查
1. 招標技術規範初稿通過處內審查後,主辦課應依據 QSOP-J8010,透過「TARF
系統」或「TARF2 系統」,辦理審查作業。
2. 機電系統設計處相關各課應依各會審單位所提審查意見逐項檢討,寫成處理結
果,若有必要可召集會議檢討,邀請相關單位參與,作成紀錄呈核(該紀錄視
同處理結果之答覆),並據以修改規範,完成規範定稿。
( 六 )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視需要辦理)
1. 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及「政府採購法
第 34 條」,備妥招標及下列文件,並簽會工務管理處且簽報局長核可後,辦理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事宜。
(1) 將內含公開閱覽對象、公開閱覽文件內容、公開閱覽事由、公開閱覽期間、
地點、管理單位、意見處理期限及可由閱覽人員抄錄及複印等之公告,除
加蓋關防公告於機關門首外,並請技術發展處將該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
資訊公告系統」及局網際網站。
(2) 函請(內附公告)各駐華相關單位,請其通知渠國具有意願及經驗之廠商
前來閱覽。
(3) 函請(內附公告及閱覽登記書表)各相關廠商,請其納入公司作業參考且
於規定期限內提供廠商閱覽意見。
(4) 將全部招標文件申請複製(文件或儲存媒體)計若干套,其中一套函送臺
北市議會,以利議員、民眾方便查閱。其餘文件則按套編號,除提供廠商
公開閱覽時閱覽外,亦於未來提供專家學者會議時使用。
2. 依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及 QSOP-J8009 程序,
知會資產及財務管理室,並簽報局長核可辦理公開閱覽及複製等事宜。
(1) 製作「閱覽室」及「注意事項」告示,張貼於閱覽地點。內容包括閱覽期間、
時間、規定、文件當日歸還及提供檢視意見期限等。
(2) 依據招標文件編撰文件收費明細清單,含文件名稱、撰寫單位、承辦人員、
頁數、單價及複價,簽奉處長核可後,以便箋方式逕送資產及財務管理室
作為複製收費標準。
(3) 製作閱覽簽到簿,內含封面、日期、公司名稱、姓名及閱覽套號,俟閱覽
人員出示廠商授權書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後簽署,俾便機設處於公開閱覽
後彙整參與閱覽廠商之作業。
(4) 廠商申請複製時,需填具閱卷申請書或閱卷委任書(表格),依據前述收
費標準至資產及財務管理室繳費,俟機設處通知後再至本處領取文件,並
請於閱覽期限內回覆書面意見。
(5) 廠商書面意見納入「廠商意見與局現行作法之對照表」,於召開審查委員
會時檢討辦理。
94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