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7 臺北捷運工程技術文件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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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三 )  審查單位應於審查期限內將審查意見表送回綜整單位,如審查意見由局設計單位

                       綜整,設計單位應將各審查意見及設計審查狀況送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於彙整後
                       應將各審查、彙整之意見正本簽核,併公文存檔結案。

                 ( 四 )  當施工廠商未於契約預定時限內依審查意見修正後重新送審,且對承辦單位催辦
                       無正面回應或回應不為承辦單位所接受,承辦單位應召開會議/月進度會議檢討
                       問題所在及解決辦法。

                 ( 五 )  有關「廠商送審文件審查單位分審表」所列之分審單位,亦請各單位依分審表所
                       勾選單位分審,未勾選部分則亦可由各子標自行決定分送相關單位審查。
                 ( 六 )  機電系統設計處綜整之技術文件部分則配合局頒之「機電系統設計處設計審查作

                       業流程管理要點」辦理。
                 ( 七 )  適用自開始施工至契約結束期間施工廠商所提送之所有相關送審文件。
                 ( 八 )  主辦單位結案時,應將所有相關之技術文件,完整歸檔保存。

            四、線上簽核作業說明(土建、水環、機電)

                 ( 一 )   施工廠商提報送審文件時,應依業主提供或指定之資訊應用系統,進行技術文件
                       送審之管控流程及相關審查作業。
                 ( 二 )  施工廠商採行線上簽核方式送審之技術文件,除應上傳相關電子檔外,另應依工

                      程司指示,提送經工程司核可份數之清晰文件予工程司審核。
                 ( 三 )  施工廠商須將加蓋印戳之文件掃描成影像檔,併入提送文件之電子檔。案件登錄

                      後,依作業規定之相關人員(含廠商之承辦人、複核人員、相關專業工程師、技師、
                      主管或其授權者等)須以電子簽章方式於資訊應用系統中簽認。
                 ( 四 )  無法以線上簽核作業之文件項目(如實體樣本、須簽署之圖說等),仍應登錄資

                      訊應用系統,以控管審查流程。
                 ( 五 )  主辦單位若須將技術文件提請相關單位審查時,應依下列要點辦理:
                      1. 主辦單位:應決定審查該文件之審查單位及審查方式。

                      2.  審查單位:對每一送審文件應直接以資訊應用系統進行線上審查,或以資訊應
                         用系統報表進行審查。
                      3.  審查方式:「資訊應用系統線上審查」、以「資訊應用系統報表提送審查」或「召

                         開審查會審查」。
                 ( 六 )  審查單位應於審查期限內將審查意見送回主辦單位辦理,主辦單位於彙整後應將

                       各審查、彙整之意見綜整,於資訊應用系統回覆施工廠商簽核結案。
            五、施工廠商送審技術文件審查流程圖(土建及水環監造工務所綜整之文件)如圖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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