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7. 自主檢查表必須有欄位可以明確追溯至受檢查的範圍與事項。
8. 自主檢查表內容(參考表 3-2-11)至少應包括:檢查項目、檢查標準(含標準
值及檢測(查)值)、檢查結果之記錄等欄位;分項工程自主檢查表內之檢查
標準須依照契約、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所訂之品質管理標準訂定。
( 三 ) 執行自主檢查
自主檢查表係針對某一特定工作項目之施工成果加以檢查,而非廣泛的作業
流程來管制。
自主檢查表係由工地現場工程師檢查,完畢後應當場簽名,不宜事後以蓋章
方式處理。另應註明下列事項:
1. 檢查人員及檢查時機。
2. 不符合情形處置及管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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