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3 捷運工程大區域開挖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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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施工實務
3. 涉及公共管線部分,於施工前,應與管線供料、施工單位聯繫,以確定時程、
物料儲存地點及照料方式等。不用之剩料,應運送至各該管線單位倉儲;若剩
料為管線單位所不需,則應由廠商處理。
4. 一般管線如電力、電信等可直接就地復舊,但部分已敲除 RC 包覆後再吊掛保
護者,須將 RC 包覆復原;另瓦斯、自來水、排水及污水等管線須置換為鋼管
或管線機關核可之管材後,才可吊掛保護者,復原時須以原材質復舊於原位置。
5. 辦理道路挖掘之每一申挖案,廠商須確實依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最新頒
布之「管線挖掘修復管制措施」之相關規定辦理;於完工二十日內檢附專業技
術顧問簽認或檢驗機構開立之檢驗報告(至少每五十公尺一處,含埋設深度、
回填材料厚度、壓實度、路面厚度)併施工過程照片,送請道路主管機關辦理
結案或申請計畫性挖掘之次期許可證。
6. 先行探管了解正確位置(深度、管徑),進行撥遷或保護標示。廠商於施工前
應依據現有調查紀錄,並考量本標所屬之區域特性,於工程範圍或鄰接之區域,
進行現場管線(含試挖)調查以確認可能受施工作業影響之公共管線之位置。
施工期間應避免公共管線受損壞或破裂。
7. 當遭遇圖說未標示之現有公共管線或確定公共管線與圖說不符時,應先確認此
公共管線之所屬單位、用途及配置,並按下列步驟處理:若公共管線仍保留使
用,應採取必要之支撐、維護及復舊工作;若公共管線屬已廢棄管線,應在徵
得管線單位同意後予以拆除。
8. 廠商事前須做好警戒準備措施,例如:人員配備、灑水、消防等設備放在現場
待命,並須加強應變措施,並與各管線單位隨時保持聯繫。
9. 廠商施作試挖工作時,應向有關主管單位提出挖掘申請,取得許可證後方得施
工;挖掘作業前,均應通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各管線單位(如中華電信、瓦斯
公司、石油公司、台電、自來水事業處、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等)
到場,協助確認各地下管線之位置及高程,同時廠商需指派專職且富有經驗之
工程人員,在現場全程指揮及監督,以免損及管線。
10. 廠商於施作鑽孔工作前(如地下調查、監測儀器、地盤灌漿處理等),除非另
經工程司同意,廠商於每一鑽孔位置均應試挖,或其他經工程司同意之方法確
實檢查有無管線或障礙物存在,如有發現應立即向工程司報告其處理方式,經
核可後據以執行。
11. 鑽灌前確定地下管線及人為障礙物之位置,以機具怪手挖掘至管線露出先行進
行吊掛或保護作業,管線四端插入鋼筋並以紅旗作為警示,如圖 3-6-4 所示,
以利地盤改良施作,於作業期間現有之管線予以充分保護,以防止其受損。
12. 施工中以水準儀量測是否變化,若有變化立即停止灌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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