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3 捷運工程大區域開挖施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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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二 ) 當該路支撐軸力超過契約管理值之行動值時,則於補強範圍內的水平支撐系統中
未設置拉(連)桿系統處,補設拉(連)桿系統,如圖 3-4-15 所示,並提出補強
後之容許軸力以供參考。為縮短應變時間,本階段初步補強相關所需材料,將先
於工地現場備妥。
圖 3-4-15 支撐第二階段補強示意圖
( 三 ) 若當上述改善措施施作後,俟檢討會議討論時,支撐軸力仍未獲得明顯改善或穩
定時,則需考慮於補強範圍內的水平支撐系統中補設支撐系統,初步規劃補設之
支撐型鋼施作位置如圖 3-4-16 所示。至於補設之支撐型鋼,則以當層同一型號之
支撐型鋼為原則,並將於接獲補撐通知後在 24 小時內進場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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