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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        第 50 期                                     253



                                                      一、前言



                 內政部為了積極推動智慧綠建築的發展,在「智慧綠建築方案」的推動措施中,特別訂

            定了管制公有建築物進行智慧綠建築設計的規定,希望由公有建築物帶頭做起,逐步引領民
            間業界共同推動智慧綠建築。依內政部研訂之「優先推動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
            期」:(一)公有新建建築物之總造價達5,000萬元以上者,自101年1月1日起,應先取得合格級
            候選綠建築證書,始得申報開工;於取得合格級綠建築標章後,始得辦理結算驗收。(二)另
            公有新建建築物之總造價達2億元以上,且建築物使用類組符合表「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

            標章適用範圍表」規定者,除應符合前項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之取得要求外,自102
            年7月1日起,應先取得合格級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始得申報開工;於取得合格級智慧建築標
            章後,始得辦理結算驗收,而捷運車站係屬於A-2類組。桃園航空城捷運為國內近期重大交通

            工程建設計畫案,透過新建捷運車站智慧化設計以及相關技術的應用,為國人創造人性化與
            智慧化之公共空間,除提升捷運車站環境品質和機能、延長使用年限以及節省維管支出,並
            藉由優質之智慧建築普及推廣,將桃園建設為便利、舒適、環保、安全、人文與科技並重的
            優質縣市,達到智慧台灣之政策發展目標以及永續發展之宗旨。


                                        表 1  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
              類組                                          使用項目舉例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等類似場所。
              A-1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
                     會堂(場)、社區(村里)  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2.候船室、水運客站。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1.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批
              B-2
                     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等類似場所。
                    1.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
              B-4
                    2.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
                    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
              D-2
                    藝術館等類似場所。
              D-4  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
              F-1
                     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
                     場所。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
              G-1
                    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1.不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
                     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
              G-2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辦公室(廳)、員工文康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未
                     兼營提供電影攝影場(攝影棚)之動畫影片製作場所、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
                     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等類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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