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捷運技術 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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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陳伯興、余旭洲            潛盾隧道受鄰近工區近接施工影響評估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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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為全臺人口密度最高且最現代化之城市,隨著都會區高度開發及有限之土地用量,
            地面交通已無法滿足民眾需求,為減低交通衝擊及解決用地困擾,臺北捷運於路線規劃考量
            時,在捷運車站間多採地下潛盾隧道工法,以增加都會區土地利用。然而受到捷運便利帶來
            衍生性的商業利益影響,潛盾隧道段往往於施工過程或完工後為掌握商機或都市更新,於鄰
            近工區位置立即有建案推出施工興建大樓,雖然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有明文規定
            相關管理準則,惟鄰近工區施工仍可能因分析設計不周或施工管理不當,造成開挖區壁體變

            形過大而影響隧道結構安全,故隧道施工時或竣工後,仍需特別注意鄰近工區施工是否對既
            有潛盾隧道的安全性產生不良影響。
                 本文以捷運施工案例,採用二維有限元素 PLAXIS 商業軟體,依據監測資料回饋分析的
            結果,考量已完成潛盾隧道受後續鄰近工區施工及建築基地開挖所造成可能的開挖影響,據
            以評估隧道結構強度和變形量對行車軌道在使用上的安全性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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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相關規定
                 因臺北捷運先期路網完成後,許多鄰近工程施工或大樓興建都會影響捷運設施之安全

            性,考慮到捷運設施使用壽命長達 100 年,而為確保捷運建設在營運過程中,應具有安全可
            信度的條件,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於 2003 年修定「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且為了使地方政府能落實執行,訂定「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協調
            作業要點」。更進而研擬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要點」,
            並於民國 96 年 9 月 6 日修正其名稱為「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
            理及審核基準」,使得各送審案件在實質審查內容方面有具體依據可予遵循。
                 若鄰近捷運設施的新建工址,符合大眾捷運系統之場、站、路線及設施兩側之禁建、限
            建的要件,則依本作業規定要點辦理,本文摘錄禁建、限建範圍及主要條文分述如下:
            1. 第 6 條規定:潛盾隧道自環片外緣起算,向外一公尺以內環繞之區域為禁建範圍。

            2. 第 7 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限建範圍為表 1 所述之範圍,如有下列行為之主管關核准
               申請人於限建範圍內辦理下列行為前,應先會商捷運主管機關:(1) 建築物之建造 (2) 廣告
               物之設置 (3) 地基調查鑽孔 (4) 雜物之堆置 (5) 抽降地下水 (6) 管線、人孔及其他工程設施
               之開挖 (7) 地下構造物之拆除 (8) 地下鑽掘式管、涵之設置 (9) 河川區域之工程行為。
            3. 第 8 條規定:於限建範圍內進行建築物之建造行為所產生之捷運設施變形累積總量,在地
               下段潛盾隧道結構部分,不得造成任何方向隧道環狀扭曲變形侵入各捷運系統為維護設施
               及行車安全所需之空間,且不得造成隧道任何方向徑向變形超過二公分。

            4. 第 9 條第七款規定: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時,
               應檢具建築法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書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
               商捷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發給之。摘錄第七款規定:應檢附開挖施工對捷運設施之安全
               影響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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