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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35 期 95 年 8 月 197
(1) 提供整個捷運路網電聯車組車體、轉向架及其所屬配備之大修維護。
(2) 捷運系統相關號誌、自動收費、通信和電子等支援系統、相關設備之維修。
(3) 動力機車頭、特種軌道車輛及工作台車之存放調度。
(4) 整體路網備品之存放與管理。
(5) 提供測試軌做為電聯車新車接收測試和車輛維修後執行必要之測試工作。
(6) 提供行車、維修等人員之訓練場所。
(7) 提供區域性路段電聯車之停駐、車輛清洗、出車前之安全檢查及執行14天、16週定期
維修。
(8) 執行區域性路線非定期檢修任務。
(9) 提供區域性路線及支援全捷運路網之緊急搶修任務。
(10)提供淡水線、新店線、中和線電聯車車輪外形切削整修工作。
2. 土城機廠、蘆洲機廠─第四級機廠
(1) 提供區域性路段電聯車之停駐、車輛清洗、出車前之安全檢查及執行14天和16週定期
維修。
(2) 提供區域性路線電聯車之非定期檢修。
(3) 執行區域性路線上之緊急搶修任務。
(4) 提供區域性路線車輛、設施及相關零件之備品儲存。
(5) 提供板橋/土城線、新莊/蘆洲線及支援南港線電聯車車輪外形切削整修工作。
(6) 提供板橋/土城線、新莊/蘆洲線電聯車輪軸組之維修更換工作。
(7) 蘆洲機廠提供提供新蘆線電聯車到廠卸載之替代機廠。
(8) 蘆洲機廠提供測試軌做為電聯車新車接收測試和車輛維修後執行必要之測試工作。
3. 新店機廠、南港機廠、新莊機廠-第三級機廠
(1) 提供區域性路線電聯車之停駐、車輛車身內外清潔及出車前之安全檢查。
(2) 執行區域性路線電聯車14天及16週之定期維修任務。
(3) 輔助區域性路線電聯車停駐、車身清洗及14天、16週之定期維修。
(4) 執行區域性路線之緊急搶修任務。
(5) 提供區域性路線車輛、設施及相關零件之備品儲存。
4. 中和機廠─第一級機廠
(1) 提供中和線電聯車之停駐、車輛車廂內清潔及出車前之安全檢查。
(2) 輔助區域性路線電聯車之停駐、車輛車廂內清潔及出車前之目視檢查。
四、機廠設施
各級捷運機廠之設施項目及數(能)量均不相同,根據臺北捷運局之規劃手冊及參考臺
北捷運公司營運維修之經驗評估如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