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捷運技術 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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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許書銘 黃怡超 捷運工程地下結構版牆系統之耐震設計-以信義線及既有設計例研析
一、前言
地下結構物受制於四周土壤,受力行為與地面結構物並不相同。當地下結構物承受地震
時,結構體受制於四周土壤不容易由本身的質量產生動力,另一方面地下結構之版牆系統不
容易產生不穩定狀態而導致崩塌,在國內外歷次強震考驗下,地下結構物僅幾個個案受損,
其他皆未受損,因此目前之設計仍趨於保守。即便如此,由於捷運工程地下結構物(明挖覆
蓋隧道和潛盾隧道)在強震下的行為,尚未收集實測紀錄來驗證實際與分析之差異,因此對
於結構設計之考量,仍採用傳統較保守的方法。地下結構物關於地震力的分析,包括強制變
位法(Racking)、反應譜分析、歷時分析等方法,一般工程設計常採用強制變位法,其基本
觀念為:地震對結構體之剪變形效應,將使結構體發生符合土壤與結構互制之變形。
二、建築物之耐震設計
(一)建築物之設計地震力
台灣建築物的結構設計,主要根據內政部營建署頒佈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1],耐
震設計之基本原則,係使建築物在中小度地震時保持在彈性限度內,設計地震時容許產生塑
性變形,但韌性需求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最大考量地震時則使用之韌性可以達規定之韌
性容量。其中,中小度地震為:回歸期約為 30 年之地震,其 50 年超越機率約為 80%;設計
地震為:回歸期為 475 年之地震,其 50 年超越機率約為 10%;最大考量地震為:回歸期為
2500 年之地震,其 50 年超越機率約為 2%。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中使用公式 V = S aD I W ,做為建築物靜力分析時所施加的設
4 . 1 α F
y u
計水平地震力,式中 S aD 為工址設計水平譜加速度係數,代表工址水平加速度係數與工址正
規化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之乘積。由於建築物具有韌性,若將建築物設計成大地震時仍保
持彈性,殊不經濟。因此大地震時容許建築物進入非彈性變形,可將彈性設計地震力予以降
低,而其降低幅度端視韌性好壞而定,式中 4 . 1 α y F u 即代表設計地震力之折減係數。
如圖 1 所示,建築物承受側力與其所產生的側位移,在外力不大時係線性,其後會變為
非線性,最後建築物在承受的側力 P ,側位移達 ∆ 時,因韌性被用盡而崩塌。此非線性的關
u
u
係可以彈塑性關係來理想化,亦即彈性一直維持到 P ,其後變為完全塑性,韌性容量為
u
∆ ∆
u y 。一般建築物的設計,不論採用工作應力法或極限設計法,在設計水平地震力 P 作用
d
下,結構尚未開始降。當地震力增加一個倍數 α y ,達後,第一個構材斷面才開始降伏,即
α = P P
y y d 。由於建築物的靜不定度較高,在設計得頗均勻,各斷面降伏時機接近下,取保
守的估計,外力須調升至 4.1 P d 後,結構才達能承受的最大側力。建築物的韌性容量 R 與建築
物的週期及所適用的反應譜有關,一般而言,週期短的建築物耐震能力不像長週期的建築物
那麼有效。
(二)耐震設計細部考量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在訂定設計地震力時,已考慮建築物之韌性容量而將設計地震
力折減,因此建築物應依「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土木 401-93)」[2]之韌性設計要求設計之。
為確保結構系統具有強柱弱梁的破壞機制及良好的韌性,對於構架內之梁、柱、梁柱接頭,
包括混凝土和鋼筋的強度,縱向鋼筋和橫向鋼筋的配置,剪力強度的要求均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