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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33 期 94 年 8 月 193
圖 10:安裝完成全景(二)
(三)成果
廠商於金屬吸隔音牆施工完成後,依契約規定委託政府認證之第三公證單位於 93 年 11
月 16 日及 94 年 1 月 7 日進行測試,並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契約
期限前(施工完成後 15 日內)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本局南區工程處於接獲該報告書後,隨
即辦理驗收作業,經 93 年 12 月 13 日及 94 年 1 月 11 日驗收及驗收複驗後,確認廠商之噪音
改善設施均已達契約規定之噪音改善目標,其結果如下:
1. 8分鐘均能音量(Leq)值已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二類場所噪音管制要求。
2. 瞬間最大音量(Lmax)降低8.1~13.9分貝(dB(A))。
為免本噪音改善設施完成後,仍有民眾陳情噪音之干擾,於契約中亦規定於契約保固期
截止前,該區域民眾陳情時,廠商皆須進行實際量測,如 8 分鐘均能音量(Leq)值超過噪音
管制標準第二類場所噪音管制要求或瞬間最大音量(Lmax)無法降低 8 分貝(dB(A))時,
廠商須無條件及無償修改噪音改善設施並提供再測試之結果。
三、小碧潭支線高架段
(一)規劃
此區段噪音改善作業之規劃係由本局南區工程處第八工務所(材試工務所)進行改善方
案之研擬,初期委託中華民國振動與噪音工程學會於小碧潭支線高架段北側民眾陳情噪音之
地點(表 3)進行噪音量測作業,因小碧潭支線高架段(圖 11、12)係屬第二類之噪音管制
區,且為大眾捷運系統之交通噪音,依『環境音量標準』第十條之規定,其各時段之噪音管
制標準如表 4 所示,如噪音超過第十條之標準時,經改善後應符合第十一條之規定(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