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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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依共同管道法第十一條「新市鎮開發、新社區開發、農村社區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

            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
            其實施區域位於共同管道系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

            (構),將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列入該重大工程計畫一併執行之」,自此而後,共同管道
            配合重大工程一併辦理之模式始有明確的法源依據。而本市依捷運路網所規劃共同管道之推
            動作業方式,亦從原先由工務局新工處完成設計再委託捷運工程主辦機關代辦施工之模式,

            於信義線第二期工程調整為由捷運工程主辦機關(捷運局)編列施工預算納入捷運工程一併
            辦理發包施工,並自捷運松山線開始,由捷運局籌編經費配合捷運一併辦理設計及施工。
                 由於共同管道法公布實施後受影響之管線單位眾多,為使各管線單位之權利義務有一共

            同基準得以遵照,同時亦可提高管線單位積極配合參加共同管道之意願,共同管道建設及管
            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二條規定,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
            線事業機關(構)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亦即由政府協助提供三分之一之

            建設經費,以減輕管線單位之成本負擔。

            8.1.2 地方規定


                 爰依中央法規,臺北市政府制定以下規定,辦理共同管道規劃、設計、施工及營運管理
            等業務:
            一、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民國 95 年 5 月 2 日 (95) 府法三字第 09577674600 號令訂定

                 發布、105 年 12 月 14 日 (105) 府法綜字第 10534660300 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九條條文

            二、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民國 100 年 9 月 30 日修正公布全文 10 點
            三、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民國 100 年 7 月 28 日修正公布第 2 條

                 條文
            四、臺北市市區道路纜線管路設置管理辦法:民國 96 年 3 月 27 日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第二節 共同管道之種類與效益


                 共同管道是將兩種以上之管線,預估未來需求而共置於同一結構體內,並透過法規來規
            範未來道路之使用,以達到不准再隨意挖掘道路之目的。隨著時代不同地區不同,共同管道

            建設有著不同之目的與方式,但不論如何,它永遠是一種有前瞻性規劃的事業。
                 共同管道之種類一般可分為幹管與供給管,幹管係提供通過性管線使用(如圖 8-2-1),
            供給管共同管道則以容納供給用之管線為主,即為可直接引至用戶之共同管道,一般又可分

            為支管、電纜溝及纜線管路等(如圖 8-2-2、圖 8-2-3)。施工方式則依現場環境、進入共同
            管道之管線需求及工程預算等條件予以選用,大致上可分為明挖覆蓋工法及潛盾工法。其完

            成後之斷面一般則分別為矩形與圓形,但不論如何,共同管道之興築對目前道路底下混亂景
            象之改善,將會有立竿見影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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