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圖 6-3-44 車站防災規劃設計(2/2) 三、弱勢避難誘導設施 ( 一 ) 提供聽障及視障乘客之設施-天花板火警閃光燈,廁間門口閃光燈、蜂鳴器。 ( 二 ) 提供肢障乘客之設施-由站務員協助或於安全暫時留置區待援,安全暫時留置區 須不阻礙逃生動線、鄰近外牆開口通風良好處,並設有可容納輪椅空間(1.8m x 1.8m)及監視器、對講機設備(圖 6-3-45)。 圖 6-3-45 提供弱勢避難誘導設施設計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