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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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七、機電系統工程處開會研商初勘、履勘各組現場勘查建議行程及列車調度事宜。

            八、 依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第四條規定,初、履勘應至少分為土建、機電及營運組進

                 行,並邀請路網所經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專業人士參與。初勘、履勘總結
                 會議委員所發現之缺失,應分成「履勘(營運)前須改善事項」、「一般注意改善事項」
                 及「後續建議改善事項」三類。

                 ( 一 )  工程處相關工務所應就初勘「履勘前須改善事項」改善完成後,併經技術科複檢
                      後邀請各分組初勘委員複勘確認作成紀錄,檢附該紀錄及相關改善完成前後照片

                      至少 6 份報局,工務管理處彙簽局長核可,續由綜合規劃處簽陳局長函報臺北市
                      政府,由臺北市政府報請交通部履勘。
                 ( 二 )  工程處相關工務所應就履勘「營運前須改善事項」改善完成後,檢具相關改善完

                      成前後照片至少 6 份報局,工務管理處彙簽局長核可,續由綜合規劃處簽陳局長
                      函報臺北市政府,由臺北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核備,奉准後始得營運通車。
                 ( 三 )  工程處相關工務所應就初勘、履勘之「一般注意改善事項」持續改善,按季將其

                       辦理情形及預定完成日期報局,工務管理處彙簽局長核可,續由綜合規劃處簽陳
                       局長函報臺北市政府核備,直到完成所有改善事項。
                 ( 四 )  初勘、履勘「後續建議改善事項」由各相關單位納入後續規劃、設計或施工研究

                       參辦。
            九、 依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履勘應將以下要項確實列為各分組委員之檢

                 查項目(初勘細目應依履勘要項擬定)。
                 ( 一 ) 土木建築

                      1. 場站
                      2. 橋梁

                      3. 隧道
                 ( 二 ) 軌道工程
                 ( 三 ) 機電設施

                      1. 號誌系統
                      2. 電力系統
                      3. 通訊系統

                      4. 監控系統
                      5. 電聯車
                      6. 行控中心

                 ( 四 ) 車站營運設施
                      1. 車站空間、動線及標誌

                      2. 票證系統
                      3. 月臺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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