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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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七、機電系統工程處開會研商初勘、履勘各組現場勘查建議行程及列車調度事宜。
八、 依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第四條規定,初、履勘應至少分為土建、機電及營運組進
行,並邀請路網所經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專業人士參與。初勘、履勘總結
會議委員所發現之缺失,應分成「履勘(營運)前須改善事項」、「一般注意改善事項」
及「後續建議改善事項」三類。
( 一 ) 工程處相關工務所應就初勘「履勘前須改善事項」改善完成後,併經技術科複檢
後邀請各分組初勘委員複勘確認作成紀錄,檢附該紀錄及相關改善完成前後照片
至少 6 份報局,工務管理處彙簽局長核可,續由綜合規劃處簽陳局長函報臺北市
政府,由臺北市政府報請交通部履勘。
( 二 ) 工程處相關工務所應就履勘「營運前須改善事項」改善完成後,檢具相關改善完
成前後照片至少 6 份報局,工務管理處彙簽局長核可,續由綜合規劃處簽陳局長
函報臺北市政府,由臺北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核備,奉准後始得營運通車。
( 三 ) 工程處相關工務所應就初勘、履勘之「一般注意改善事項」持續改善,按季將其
辦理情形及預定完成日期報局,工務管理處彙簽局長核可,續由綜合規劃處簽陳
局長函報臺北市政府核備,直到完成所有改善事項。
( 四 ) 初勘、履勘「後續建議改善事項」由各相關單位納入後續規劃、設計或施工研究
參辦。
九、 依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履勘應將以下要項確實列為各分組委員之檢
查項目(初勘細目應依履勘要項擬定)。
( 一 ) 土木建築
1. 場站
2. 橋梁
3. 隧道
( 二 ) 軌道工程
( 三 ) 機電設施
1. 號誌系統
2. 電力系統
3. 通訊系統
4. 監控系統
5. 電聯車
6. 行控中心
( 四 ) 車站營運設施
1. 車站空間、動線及標誌
2. 票證系統
3. 月臺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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